5.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职工加班加点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
职场案例:
某副食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招聘应玉凤等6名女工,因中秋节市场需求量大幅增加,公司决定加班加点生产月饼,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由于订单量特别大,员工每周加班时间超过13个小时。该公司一直未按法律规定给职工发放加班费,2010年12月25日,应玉凤等人要求公司向她们支付加班工资,但公司根本不予理睬。应玉凤等人便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仲裁机构裁决公司补发她们的加班工资。劳动仲裁开庭审理后,确认该副食品有限公司安排应玉凤等人累计加班达32小时,故裁决该副食品有限公司依法支付应玉凤等人的加班工资,每人2200元。
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拒付加班工资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到单位进行工作的称为加班,超过正常工作时间而延长工作时间的叫加点。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实际上就是占用了劳动者的法定休息时间,为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劳动法》第41条对加班加点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加班也就是《劳动法》所规定的延长工作时间,根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如果用人单位延长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又拒不支付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就应当受到处罚。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加班工资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的用人单位为了完成订单,招聘多人加班加点生产月饼,致使应玉凤等人累计加班达32小时,却不支付加班费。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的规定,裁决该副食品有限公司依法支付应玉凤等人的加班工资每人220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3条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现实中,许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却从不支付加班费,包括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劳动者一旦提出要加班费,用人单位大多都拒绝,劳动者想要维权又苦于没有证据。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劳动者应保留相关证据材料,虽然《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但劳动者要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却很困难,难点主要是如何举证证明自己加了班、加了多少小时的班。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不可能提供给劳动者,有很多劳动者迫不得已只能提供自己平时记载的加班记录,但劳动仲裁或法院在审查认定时,因该证据为劳动者单方制作,如果没有其他的证据相佐证,用人单位又不承认,则不能认定存在加班事实,无法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说,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用人单位认为不存在加班事实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考勤记录,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提供,则应认定劳动者的加班事实存在,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考虑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了劳动争议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追索加班费案例也不例外。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就应当就加班事实举证,这符合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考虑到劳动者举证的实际困难,对劳动者的举证不能过于苛求,因此初步证据可以证明有加班的事实,即可视为其举证责任已经完成。劳动者提供的加班证据既可以是考勤表、交接班记录、加班通知,也可以是工资条、证人证言,等等,凡是能够证明其加班事实的证据都可以提供。同样,对于劳动者主张加班事实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劳动者仍然对这一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当劳动者举证证明加班事实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后,用人单位即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