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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解读分析1.单方法律行为:内在效果意思+外在表示行为即可完成。
2.双方法律行为:双方均将内在效果意思表示出来后,还要达成合意方可成立法律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解读分析1.遗嘱、单方抛弃等为典型的单方行为。
2.合同、婚姻、收养协议等为典型的双方行为。
3.赠与是双方法律行为。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解读分析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其他形式”完成的法律行为。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分析1.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时间具有同一性。
2.成立与否是事实判断,生效与否是价值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