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纠纷解决方式】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 【物权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返还原物请求权】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解读分析1.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1)请求人为物权人,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人;不包括抵押权人,因为抵押权设立,不以转移占有为前提。
(2)被请求人是现实的无权占有人。现实占有包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如果无权占有人已失其占有,不得成为原物返还请求权的相对人。
2.物权人主张返还原物时,若被请求权人依法取得留置权的,可对抗物权人的原物返还请求权。
3.若被请求人为有权占有,原则上不得请求返还。但如果其有权占有的本权为债权,不得对抗新的物权人,不动产一物多卖是典型。
4.根据总则编的规定,未登记动产的物权人请求返还原物,受3年普通诉讼时效限制。
★第二百三十六条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解读分析1.排除妨害构成要件包括:
(1)物权被“妨害”,即以侵占以外的方式妨害物权行使的可能性。侵占的,可主张返还原物。
(2)妨害如果是有正当根据的,就不得请求排除。例如,在租赁期间,作为所有权人的出租人不得请求承租人排除妨害。
(3)相对人包括:
①行为妨害人,即实际实施妨害行为之人;
②状态妨害人,指虽未实施妨害行为,但对造成物或设施之妨害状态有事实支配力之人。
2.消除危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1)请求人为物权人,而被请求人为对危险之除去具有支配力之人;
(2)物权的行使具有受到妨害的现实危险;
(3)提出请求之时,危险仍现实存在。
3.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均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二百三十七条 【修理、重作、更换或恢复原状】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 【损害赔偿】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解读分析1.恢复原状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债权请求权。
2.请求损害赔偿,需要根据侵权责任编的规定提出请求,故本条在原物权法条文基础上增加了“依法”二字。
第二百三十九条 【物权保护方式的适用】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