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立法宗旨与根据】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解读分析本条中所谓“根据宪法”,不是指根据宪法中的某个具体规范制定民法,而是从我国法律体系的角度,明确民法与宪法之关系。一方面,民法规范的设定,不能违背宪法确立的基本价值;另一方面,通过民法的具体规范,明确宪法所确立价值的具体实现方式。
★第二条 【调整对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解读分析1.本条确立了民事主体的三分法,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若双方属于行政隶属关系,则不属于民法调整。
3.不是所有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均归民法调整,情谊行为和道德宗教等行为不属于民法调整对象。例如情侣恋爱、朋友相处、师生交往、请客吃饭、相约旅行、剃度出家、求神拜佛、志愿服务等。
第三条 【合法权益受保护原则】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解读分析理解平等原则的角度:权利能力平等、平等机会参与法律关系、参与法律关系时平等协商、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受损害时平等保护。
★第五条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解读分析具体体现:合同自由、婚姻自由、过错原则、个人责任等。
★第六条 【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解读分析是自愿原则的补充,矫正表面自愿原则下的实质不公。具体体现:侵权责任编的公平补偿损失、法律行为的可撤销制度等。
★第七条 【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解读分析1.当事人行为要求诚信。如合同法的通知协助、保密、告知等义务。
2.禁止权利滥用。行使权利要体现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以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
3.指导解释法律、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
★第八条 【合法及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解读分析1.包括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2.公共秩序,包括政治秩序、经济秩序、伦理秩序等。善良风俗,具有较强地方特点。
3.无具体法律规范时,在侵权中,可以作为认定行为违法的标准。
第九条 【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 【法源】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解读分析交易习惯的认定,见相关法条。
相关法条《合同法解释(二)》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一条 【特别规定优先】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