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护手册(以案释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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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我下班掉进了井里,谁来承担责任?

某小区是新建成刚刚交付的楼盘,虽然早已销售一空,但由于很多住户还在装修,实际入住的业主并不是很多。女会计王某就在该小区附近工作,为了上班方便,其便在该小区承租了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屋。该房屋无论在户型还是采光方面都令王某满意,这给工作繁忙的王某多少增添了一些慰藉。王某由于工作性质需要经常加班,所以平日里都是深夜回家,某天她像往常一样步行回家,进入小区之后,不慎掉入一口没有井盖的窨井中,后被巡逻的保安发现,将其救起,并拨打了120和110。经过医院的检查,王某身上有多处擦伤并伴有胫骨骨折,在治疗的过程中花去医药费数万元。后经过了解得知,该口窨井的管理者是当地的城建部门。那么,王某受到的伤害,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律师说法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由城建部门管理的窨井未覆盖任何防护措施,导致王某掉入井中摔伤,花去医药费数万元。王某作为成年人,明知道经常下夜班回家,应当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看清小区路面情况,但其因为疏忽大意并未发现未盖井盖的窨井,掉入井中,其自身也存在相应的过错。鉴于城建部门和王某在本案中均存在过错,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性质和过错程度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于城建部门来说,由于其过错为法定的推定过错,与受侵害人王某的伤害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而王某自己本身的过错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属于较小的过错,因此,城建部门在本案中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