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的实施路径:基于社会公共服务研究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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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社会公共服务领域行政垄断行为的概念、类型与特征

在社会公共服务领域的国家行为基本可以分为立法行为、行政行为与司法行为三类。立法行为创设与制定法律,而行政行为与司法行为则以不同方式遵守与实施法律。[139]依据依法行政原则的根本要求,行政机关只能具有法律授予的行政权力,执行立法机关批准的计划。[140]在经济型社会公共服务领域,市场机制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最有效率的工具。为了更加有效地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政府应当尽量减少刚性干预市场与直接配置资源的行为,并有序推动资源配置经由“市场规则”“市场价格”与“市场竞争”的途径达致“效益最大化”与“效率最优化”的结果。[141]如果行政主体在某个经济型社会公共服务行业滥用行政权力扭曲市场竞争机制,就涉嫌构成行政垄断行为。在非经济型社会公共服务领域,一般由行政主体以及其他类型的非经营者主体生产、提供与分配非经济型社会公共服务;如果行政主体准备通过公私合作模式(PPP模式)等路径引导经营者进入某个非经济型社会公共服务行业生产与供给服务,那么行政主体亦需遵循公平竞争原则遴选作为合作方的经营者,否则行政主体就涉嫌构成行政垄断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