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释法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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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诉讼时效制度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的睡觉者”。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该期间届满后,发生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给付义务的法律后果。申言之,在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取得时效利益。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与价值在于:一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二是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判断,便于法院处理民事纠纷;三是维护社会关系和秩序的稳定。《民法典》总则编以专章形式对诉讼时效制度进行了规定。

一、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限。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取得拒绝履行义务的抗辩权,权利人不能再请求强制义务人履行债务。《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分为三类:一是普通诉讼时效期间3年。二是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例如《民法典》第594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保险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三是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与特别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遭受侵害和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被称为主观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且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规定,被称为客观诉讼时效期间。

二、诉讼时效利益的放弃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所享有的时效利益本质上是当事人的私益,其有权予以抛弃。关于诉讼时效利益的放弃,《民法典》第192条第2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实践中,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在文件上签章的行为是否属于对诉讼利益的放弃?对此,应根据所签章文件的内容进行区分:一是承认债权存在的文件,例如询证函、对账单、确认书、欠款单等,如果这些文件上没有要求履行的意思,债务人签章仅代表承认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债权的存在,并不导致诉讼利益的放弃;二是同意履行债权的文件,例如催款单、限期履行函等,如果这些文件上有要求履行的意思,且无证据表明债务人签名或盖章的行为仅表示收到上述文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应认定债务人同意履行,放弃了时效利益。

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民法典》第196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立法规定“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适用诉讼时效,是基于无论是物权请求权还是人格权请求权,都是绝对权的考虑;二是立法规定“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是基于物权因登记而产生公信力,占有人不能因其占有而获得诉讼时效的保护;三是立法规定“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不仅因为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涉及权利人的基本生活保障,而且并不涉及保护交易第三人的合理信赖问题。

四、诉讼时效制度适用案例

(一)诉讼时效届满案《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十大商事典型案例》,https://www.pkulaw.com/pal/a3ecfd5d734f711d90803134c13bd8cf6c944a346a1fc24fbdfb.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3年6月12日。

1.基本案情

A公司通过背书转让方式取得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汇票载明:出票人B公司,出票金额20万元,汇票到期日2012年9月14日,付款行为无锡交行。2018年11月1日,A公司持案涉汇票向付款行无锡交行提示付款,被无锡交行以“该票据已超过票据时效”为由拒绝兑付。A公司将无锡交行诉至法院。

2.裁判处理

法院认为:《票据法》第18条赋予持票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系出于公平、诚实信用考虑,防止出票人或承兑人因此而获得不当得利,但持票人怠于行使票据权利,对票据权利灭失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从票据权利灭失时起算。本案中,案涉汇票到期日为2012年9月14日,A公司于2014年9月14日即丧失票据权利,直至2019年2月12日,其才向无锡交行主张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诉讼时效已过。

3.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提醒公司应及时清理财务资料及应收账款,利用询征函、催收函、律师函,定期对账;通过邮件、短信、微信、电话等方式定期催收,并注意保留证据;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主张权利,形成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可以与债务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或协议,以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二)诉讼时效利益放弃案《重庆两江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遵义赏天赐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2021)》,渝0192民初8183号。

1.基本案情

重庆两江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甲方)与遵义赏天赐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于2015年3月订立《战略合作协议书》,约定:甲方对乙方项目冠名,同意乙方使用其子公司“重庆宾馆”“重宾”商标、服务标志、宣传画册进行项目推广宣传,提升乙方项目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合作期限为2015年4月1日—2025年3月31日。2015年4月1日—2016年3月31日,冠名费人民币30万元,在本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2016年4月1日—2025年3月31日,冠名费人民币20万元/年。乙方于每年3月20日前支付下一年度冠名费至甲方指定账户,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损失、诉讼费、律师费等)。赏天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支付了冠名费30万元后再未向假日酒店支付任何费用,假日酒店也未向赏天赐公司要求支付冠名费。

2021年2月26日,乙方通过员工微信向甲方发送《关于遵义赏天赐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两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情况说明》,主要载明:因赏天赐公司自2015年起不再经营及管理重宾生态旅游文化城,赏天赐公司自2015年起股权已冻结,不再正常经营及管理,2019年6月1日天池三号项目重新启动,2019年10月30日正式由贵州正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管理,2019年12月9日贵州正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式揭牌拿地,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当日公示信息。赏天赐公司提供情况说明,自2015年赏天赐公司未再经营天池三号项目,2015—2019年6月1日其与假日酒店产生的合作费用40万/年应允以减免。

2021年6月16日,甲方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乙方支付至合同解除之日起的冠名费及违约金10万元。乙方辩称冠名费2018年6月16日前的部分已过诉讼时效,不应予以支持。

2.裁判处理

法院认为,案涉商标“重宾”“重庆宾馆”所有权人系重庆宾馆有限公司,重庆宾馆有限公司将上述商标授权给假日酒店使用,根据《授权书》,假日酒店有权将上述商标授权给他人使用。赏天赐公司使用了上述商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冠名费,虽然部分冠名费已过诉讼时效,但赏天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向假日酒店发送的《情况说明》明确支付的金额为2015—2019年6月1日期间的费用,希望假日酒店予以减免,表明赏天赐公司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仍愿意履行上述期间的费用,只是希望假日酒店予以减免,赏天赐公司不得以诉讼时效届满进行抗辩。因赏天赐公司的行为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该合同于2021年7月23日解除,赏天赐公司应当支付冠名费106.26万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0万元和律师费1.5万元。

3.典型意义

本案系商标被许可人出具减免申请是否构成在诉讼时效届满后作出愿意履行的意思表示的认定。《民法典》第192条第2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债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需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被告虽未在《情况说明》中用“愿意履行”4个字作出其意思表示;但被告要求原告予以减免,而减免的前提是被告愿意履行,故应认定为被告作出了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同时,从公平原则来讲,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原告虽未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而丧失了胜诉的权利,但是被告作为义务人愿意履行到期债务,只要其将愿意履行的意思传达原告即可,而不应要求义务人必须以“愿意履行”4个字作出明确表示,既降低了原告的举证义务,同时也维护了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