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第四条
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相结合,坚持与反腐败相结合,坚持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惩防并举、标本兼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原则的规定。
立法背景
(一)起草背景
在长期以来与黑恶势力犯罪活动的斗争实践中,特别是2018年以来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实践中,各级党委政府、政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形成并坚持了一系列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基本原则和经验、做法,这些原则、经验和做法对我们在与黑恶势力犯罪活动的斗争中取得成效,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重大胜利,发挥了重要的指导和保障作用。在今后的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中,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要保障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继续高效规范开展、从胜利走向胜利,一方面需要在斗争中不断地总结新的经验做法,另一方面也需要及时将已经确立的原则、制度在法律上确定下来,以提升我们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能力水平,动员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全面治理、综合施策,切实筑牢防范、制止和惩治有组织犯罪的防线,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对专项斗争应当坚持的原则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等。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对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相关原则再次作了强调。专项斗争中中央政法机关等制定的有关司法政策文件也体现了这些原则。2021年,党中央还针对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防范和整治“村霸”专门出台了文件。本条根据党中央文件精神,总结专项斗争的实践经验,对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原则作了规定。
(二)审议中各方面的意见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一审稿第四条规定,反有组织犯罪应当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与反腐败相结合,坚持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打早打小、除恶务尽,惩防并举、标本兼治。在草案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部门建议将“反有组织犯罪”修改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有的意见提出,“打早打小、除恶务尽”不是法律语言,建议删除。立法机关经研究,采纳了上述意见。
条文解读
本条主要规定了五个方面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原则:
一是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黑恶势力犯罪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获得感、幸福感造成严重威胁,与有组织犯罪作斗争,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专项斗争的实践证明,这是我们克敌制胜的重要法宝,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是做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重要原则。《国家安全法》第九条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充分发挥专门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能作用,广泛动员公民和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刑事诉讼法》第六条中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本条规定的这一原则与国家安全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衔接一致的。
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要求一方面要根据有组织犯罪的规律和特点,组织专门的机关,采取专门的措施和手段。专门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开展工作。另一方面各专门机关都要广泛动员、组织群众,积极争取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紧密依靠群众做好针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安全防范、情报信息、案件侦查、行业整治等方面的工作。对此,本法作了一些具体规定。本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动员、依靠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国家依法对协助、配合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护。第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有组织犯罪。对举报有组织犯罪或者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等。
二是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坚持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相结合。“专项治理”是指针对黑恶势力犯罪活动滋生和蔓延的具体领域、具体问题,精准施策,“靶向治疗”,解决突出问题,化解风险隐患。“系统治理”是指从犯罪控制和社会治理的全局着眼,综合运用多种措施手段,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有组织犯罪。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相结合的原则,体现了整体与局部并重,当前与长远相结合的辩证思维,有利于实现长治久安。本法第二章关于预防和治理的规定,特别是关于重点行业治理的规定体现了这一原则。
三是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坚持与反腐败相结合。我国的社会治理体系和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与西方不同,从多年来扫黑除恶斗争的实践经验来看,虽然“保护伞”的存在不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但黑恶势力的发展壮大,离不开掌握相关领域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包庇纵容甚至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胜利的重要经验,就是坚持政法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密切协作配合,对黑恶势力与保护伞“一案双查”。专项斗争中共立案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案件81366件共97802人。本条规定的反有组织犯罪与反腐败相结合原则,就是强调要根据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发扬自我革命精神,对有组织犯罪与相关的公职人员职务违法犯罪一并处理,既惩治黑恶犯罪,又清除干部队伍中的害群之马。本法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专章作出规定,体现了这一原则。
四是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坚持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这里规定的“基层组织”,是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即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从扫黑除恶斗争的实践来看,向基层组织渗透,把持基层组织、操纵破坏基层选举,通过基层组织的资源攫取非法利益,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是黑恶组织常见的犯罪手法。在专项斗争中,查处了一大批“村霸”。党委组织部门、民政、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的联审机制,坚决防止涉黑涉恶人员进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取得了良好效果。本条规定的反有组织犯罪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的原则体现了这方面的经验。要通过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使基层组织成为党领导下防范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坚固防线。本法第十二条关于基层组织成员候选人资格审查制度的规定,以及其他关于基层组织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职责的规定体现了这一原则。
五是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惩防并举、标本兼治。这一原则是指既要注重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依法惩治,又要重视通过多种手段进行反有组织犯罪预防治理。通过惩治和治理两手抓,实现打击和震慑“治标”与建立长效机制“治本”的结合,促进社会长治久安。本条规定的前四项原则都体现了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的精神。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