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章
村镇社区相关概念
1.1
如何理解村镇
在国家标准《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93)中,村镇特指村庄和集镇,包括县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乡、镇和村庄。可分为基层村、中心村、一般镇、中心镇四类。在2012年发布的国家标准《村镇规划卫生规范》(GB 18055—2012)中,村镇是村庄和乡镇的总称。其中村庄是乡镇辖区内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的聚居点,乡镇是乡镇政府所在地及辖区内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国务院1993年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提出:“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可见,所谓村镇,乃是指村庄和集镇的统称,可以分别从村庄与集镇两个维度理解其内涵。
1.村庄与乡村
村庄一般是指村居民点,以农业为主的人类聚落地,又叫农村,是走向高级聚落(城市)的必经形式;包括所有的村庄和拥有少量工业企业及商业服务设施,但未达到建制镇标准的乡村集镇。
所谓乡村(rural),是以农业经济为主,社会结构相对简单、稳定,以人口密度低的集镇、村庄为聚落形态的地域的总称。根据乡村是否具有行政含义,可分为自然村和行政村。《辞源》一书中,乡村被解释为主要从事农业、人口分布较城镇分散的地方。以美国学者R.D.罗德菲尔德为代表的部分外国学者指出,“乡村是人口稀少、比较隔绝、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经济基础、人们生活基本相似,而与社会其他部分,特别是城市有所不同的地方。”世界各国划分城市和乡村的标准很不相同,如德国和法国规定人口在2000人以下的居民点为乡村,而美国和墨西哥等国的划分标准为2500人以下;俄罗斯多数加盟共和国规定,人口在2000人以下、农业人口所占比重超过1/3或一半的居民点为乡村。中国学术界将聚居常住人口2500人以下、农业人口超过30%的居民点称为乡村。从行政管理的视角而言,村庄可理解为乡村,狭义的村庄还特指村居民点。
“乡村”与“乡”和“村”具有发生学上的密切联系。“乡”为野域,“村”为聚落,但因乡、村均为县以下的地方基层组织,因此我国古代常将乡、村二字连用,指城以外的区域,古代“乡村”亦作“乡邨”。
2.集镇的内涵
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是介于乡村与城市之间的过渡型居民点。集镇一般是指建制市镇以外的地方商业中心,既无行政上的含义,也无确定的人口标准。按照中国的情况,除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其他设镇的地点之外,县以下的多数行政中心也具有一定的商业服务和文教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并有相应的腹地支持,习惯上均称为集镇。
集镇产生于商品交换开始发展的商周时期。中国历史上集镇的形成和发展多与集市有关,宋代以后集市普遍发展,集镇也随之增多。乡间集市最初往往依托利于物资集散的地点,便于进行定期的商品交换,继而在这些地方渐次性地建立了经常性商业服务设施,逐渐成长为集镇。在集镇形成后,大都保留着传统的定期集市,继续成为集镇发展的重要因素。
从地理学角度理解,集镇是乡村聚落的一种,通常指乡村中拥有少量非农业人口,并进行一定商业贸易活动的居民点,无行政上的含义,无确定的人口标准,一般是对建制镇以外的地方农产品集散和服务中心的统称。集镇在中心地系统的概念中,是较低的一级中心地,职能为供应乡村所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收购农产品,以及满足其服务范围内的居民对教育、医疗、娱乐等的需要,是城乡之间的纽带。集镇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成长为建制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