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节 市场主导投资体制的起步阶段(1979~1984年)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先后经历了放权让利、承包经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阶段。1979~1984年是投资领域改革的初始阶段,这一阶段改革的基本特征是简政放权、缩小指令性计划范围以及初步实施市场化。1978年,我国召开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正式拉开了投资体制改革的序幕。改革开放后的投资体制改革是以提高政府投资建设效益为目标的。1979年8月,基本建设领域“拨改贷”的试点破除了计划经济的财政无偿拨款模式,迈出了投资资金来源多渠道的第一步。1980年,国家扩大了建筑业企业自治权,制定了利润留成制度。1982年,国家试行了工程招标制度。1983年国家规定要论证基本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对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全面经济责任制”。[1]在这一时期,政府在保证投资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将部分投资决策权逐级下放。这一阶段改革的主要特点如下。
一 企业开始成为政府母体外的投资主体
1978年,四川省率先选取了六家地方的国营企业,进行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由此拉开了国有企业改革的大幕。1979年7月,国务院正式发布了《关于扩大国营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给予国营企业以生产经营、机构设置、资金运用等多个方面的自主权。此外,当年我国试运行折旧基金留存制度,恢复了企业基金制度。次年,我国扩大了企业自治的试点范围,并规定企业有权将留存的利润进行再投资。1979年8月,国家开展了拨款转为贷款的试点。1980年,国家开始推行投资包干责任制,以强化企业的投资主体责任意识。1981年,有独立核算及还款能力的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的规定,在充分使用自有资金的情况下,将基本建设所需资金改为银行贷款。1983年3月,为完善建设项目的投资合同责任制,国家计划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制定并颁布了《建设项目投资合同责任制试行办法》。1984年,国家进一步规定国家投资的全部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有偿使用的原则转为银行贷款。[2]政府将可用于投资的资金以贷款的形式投入,而不是像过去一样无偿拨款给企业;不再将企业视为自身的一部分,而是将其视为不同类型的主体。同时,企业能够使用其创造的利润,并且可以通过贷款以市场化的形式进行投融资。企业初步掌握了一定程度的投资决策权,开始成为政府以外的另一种投资主体。
二 投资决策权的初步下放
投资体制改革从扩大国有企业的自治权开始,随着国有企业的自主权不断扩大,市场机制初露端倪。1978年,国家在四川省率先开展“利润留成制”的试点项目,迈开了扩大企业自主权的第一步。1979年,国家进一步颁布了《关于扩大国营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该规定指出企业可以根据国家规定,自主安排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及利润分成。规定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打破了投资决策权被政府垄断的局面。企业获取了被政府严格掌握的决策权,在完成国家安排的计划的条件下能够根据市场生产相应的产品,取得自主决策带来的经济效益。市场机制的引入使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有了空间。1984年10月,国家为改变计划经济体制管理过于集中的弊端,进一步缩小指令性计划的范围,并扩大了市场机制调节的范围。此外,国家通过简化项目审批程序,进一步扩大了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同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扩大了企业的产品定价权、资金使用权、生产经营计划权、物资选购权、资产处置权、产品销售权、机构设置权、工资奖金使用权等多项经营自主权。
三 压缩财政预算内的基本建设投资
为了保证全国人民消费水平的提高,国家不断压缩基本建设规模。1978年,国家预算投资为389亿元,1979年为397亿元,1980年进一步减至300亿元。[3]要把减少基本建设规模作为进一步调整经济的重要环节,就必须降低积累及消费的开支,缓解国民收入分配的问题。此外,国家采取了有力措施管理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将所有大中型基建项目和小规模基建项目分别纳入国家及地方的基建计划。通过上述规定,国家基本解决了大规模的基本建设问题,在平衡财政收支的基础上,极大改善了投资结构。1981年,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轻工业比例从上年的9.1%持续上升到10%;非生产性建筑业的比例从35.7%上升到43%。新建项目不断减少,重建和扩建项目的投资比例从1979年的41%增加到1980年的47%。[4]
四 侧重于投资结构的经济整顿
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六个五年计划。“六五”的基本任务是继续解决阻碍经济发展的历史遗留问题。“六五”期间,要从根本上改善金融和经济形势,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打好基础,创造更好的条件。“六五”计划继续扩大固定资产投资,但结构有所调整,强调提高投入产出比例。其中,能源运输是基础设施投资的重点。国家要求企业通过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改进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在这五年中,国家进行了大型企业的技术改造,改变了整个国民经济骨干企业的技术特征,加快了机电产品的更新换代。
自1982年国家提出加强重点工程建设的政策以后,经济运行直至1983年上半年仍未扭转局面。从1月到6月,在国家启动的10000多个基础设施项目中,国家预算内的投资仅仅完成了国家计划的34%。[5]为此,1983年6月25日,中央召开工作会议,决定实施行政措施,通过集中人力、物力、财力,重点保证能源、交通的建设。首先,国家规定将各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计划,通过下达指令性指标严格控制基础设施投资的总规模;清理在建项目,大量压缩重复建设项目;对地区实施行政管理问责制,确保各地区、各部门不突破国家控制额度。
五 对外直接投资的政策保障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1979年8月13日,在改革开放的指导下,国务院提出了15个经济改革措施,这是我国首次出台鼓励发展对外直接投资的相关政策,为我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奠定了基础。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提出的“要出国办企业”的政策,1981年原外经贸部颁发《关于在国外开设合营企业的暂行规定》及《关于在国外开设非贸易性企业的暂行规定》,1984年又制定了《中国对外投资开办非贸易性企业的暂行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有对外经济合作经验的一些企业,率先在国外开设对外贸易公司。1979年11月,北京友谊商务有限公司首先在东京成立合资企业,建立了第一个海外联合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