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节 国有资本投资体制的理论基础
对国有资本投资体制的理论基础进行归纳和梳理,既为国有资本投资体制的历史变迁和深化改革提供理论依据,也是论证投资体制改革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必要。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取得的巨大成功离不开对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的合理应用。因此,本书主要以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为指导,适当借鉴西方的相关经济理论对国有资本投资体制进行展开研究。国有资本作为国家财产权利的集中体现需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公有制理论来阐释;国有资本投资体制改革是沿着分权化的思路对传统体制的集权体系进行重新配置的,因此有必要阐释财政分权理论;国有资本投资体制一直处在动态的变化过程中,嬗变的逻辑需要运用制度变迁理论来解释;国有资本投资体制涉及国民、政府、国资委、国有企业、企业管理者等复杂的多层级委托代理关系,需要阐析委托代理激励理论;中国是全球第二大吸引外资国和第三大对外投资国,无论从东道国维护本国利益,还是母国保护企业海外投资的视角,全球投资治理对中国都至关重要,我国国有资本投资体制的深化改革将促进全球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因此有必要诠释全球治理理论的概念。本节将逐一介绍上述与国有资本投资体制相关的理论,为本书奠定理论基础。
一 历史唯物主义理论
(一)历史唯物主义理论概述
历史唯物主义,属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构成部分,也是科学地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一般方法论。马克思认为人们会在社会生产中发生必然的、不以自身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生产力的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了社会的经济结构。根据马克思的有关论述可定义经济基础为上层建筑赖以建立且与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的所有生产关系的总和。根据马克思的有关论述,可定义上层建筑为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上,并与一定物质基础相联系的政治、法律制度及与其相适应的意识形态。[5]上层建筑的主体由政治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所构成。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了上层建筑的主体。上层建筑本质上属于人们思想的社会关系。但纯粹的思想是不能够发挥任何作用的,上层建筑必须建立在一定的物质基础之上,才能服务经济基础。上层建筑包括它在形成、运行及发展过程中起到作用的以团体等形式组织的人和其他相应的物质条件,而后者又被称为上层建筑的物质附属物。正因为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上层建筑的主体,所以上层建筑有质的和量的规定性。
马克思认为,虽然上层建筑是为了满足经济基础的需要、为经济基础服务的,但它和经济基础属于社会结构中的不同构成部分,两者间不可能完全协调,仍然会产生一定程度的或局部的矛盾。因为,一方面,上层建筑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完全和绝对地适应经济基础的要求;另一方面,经济基础也在变化和发展。即使在相对稳定的阶段,也会发生定量和部分定性的变化。这些变化往往不能立即反映到上层建筑层面。只有适时调整不适应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部分,使其及时适应经济基础的变化要求,才能够充分发挥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积极作用。具体而言,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矛盾的调和存在革命或改革两种路径。当经济基础同上层建筑间的基本矛盾发展到极其严重的程度时,主要依靠社会革命来解决不可调和的矛盾。当然这期间也存在改革、改良等自我调节,但作用有限。西方发达国家为了巩固经济基础、稳定执政地位,通常更愿意通过改良、调节来缓解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
(二)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与中国投资体制改革
国有资本投资体制作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总结其改革的失败教训及成功经验也必然要用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来诠释。迄今为止,国有资本投资体制作为上层建筑,必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相适应,因此有必要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理论来解释。
二 马克思主义的公有制理论
(一)马克思主义的公有制理论的概述
马克思的公有制理论包含深刻的科学内涵,但马克思关于对未来社会的公有制的构想不是关于实际经验的简单总结,而是一种科学的假设。马克思、恩格斯在其著作中阐述了未来的社会所有制:“把资本变为公共的、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财产,这并不是把个人财产变为社会财产。”[6]马克思、恩格斯把未来社会的所有制简称为公有制。他们认为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将驱使公有制取代私有制,这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当生产社会化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全体社会成员强烈要求占有生产资料时公有制便会产生。然而,公有制不会在社会变革中迅速实现,只有在社会发展到比较高的阶段时才能实现。只有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情况下,才能够真正实现生产资料被全社会占有。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未来的社会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被消灭的基础上的,因而商品生产和商品不再具备交换的条件,商品、货币和市场也就都不存在了。
马克思主义公有制理论的主要内涵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公有制经济是与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相适应、建立在先进的生产力基础之上的所有制经济。第二,所有制关系反映了某种阶级关系。因此,无产阶级必须团结力量来夺取资产阶级所有的生产资料和资本,进而废除私有制,建立公有制。公有制和私有制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对立的关系,因此二者不能共存在同一个社会中。第三,一旦建立公有制的经济关系,必将改变分配关系。最后,随着公有制经济关系的建立,生产形式和社会运行方式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马克思、恩格斯的公有制理论是在对私有制的经济关系进行深刻剖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的理论设想。
(二)马克思主义的公有制理论与中国投资体制改革
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马克思主义公有制理论,并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改革开放新时期将马克思主义公有制理论同国有资本投资体制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使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
三 财政分权理论
(一)财政分权理论的含义
财政分权是在政府职能或行政权力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符合经济效率和公平原则,处理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以及各级政府之间关系的一种财政制度。它包含以下几大重要特征:首先,各级政府都有相对独立的财政收支范围,其收入支出具备独立性;其次,各级政府的财政权力和事权是统一的,能够高效地为公民提供最优的公共产品;再次,各级政府都具有民主性与公平性,在保证微观个体的利益的基础上,以民主的方式协调各经济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公平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公开和透明的信息;复次,各级政府的职能和行为具有法律性与规范性,即政府的职能和行为具有法律依据;最后,财政分权应当具有相容性,在协调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利益的基础上,协调各级政府官员的个人利益和当地居民的利益。
(二)分权理论的分类
1.财政分权理论的起源
传统财政分权理论也被称作联邦主义经济理论,蒂布特(Tiebout,1956)、马斯格雷夫(Musgrave,1959)和奥茨(Oates,1972)等人为这一理论领域做出了开创性的贡献,因此传统财政分权理论也被称为TOM模型。它以新古典经济学为理论分析框架,从经济学的角度研究了政府职能和财政工具在各级政府中的合理配置。西方传统的财政分权理论可追溯到20世纪。1956年,美国经济学家蒂布特发表的《纯粹的地方公共支出理论》开启了财政分权理论的元年。蒂布特提出了著名的“以脚投票”理论,通过居民自由迁移到满足其公共产品偏好的司法管辖区,从而引发地方政府间的竞争,使地方政府能够像市场一样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7]马斯格雷夫(1959)[8]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划分政府的配置、分配和稳定三项职能。奥茨(1972)[9]明确了财产税是地方性公共物品的主要资金来源,弥补了前两位学者在公共物品融资问题研究中的不足。
2.布坎南的俱乐部理论
布坎南[10]认为一个地区是一个有共同兴趣的“俱乐部”,并研究了如何确定其最佳成员数量。布坎南的俱乐部理论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核心观点,第一,从生产公共品的成本费用的角度来看,随着新会员加入俱乐部,现有会员产生的费用将由更多会员分担,因此降低整体的税负水平。第二,从公共物品利益共享的角度来看,俱乐部接纳新的会员,必然使公共设施更为紧张,产生外部的不经济性。如果公共物品的供给没有相应增加,现有的俱乐部成员就无法维持消费公共物品的数量和质量。布坎南的俱乐部理论充分说明了财政分权的必要性。俱乐部的最佳规模是新成员的边际成本节约等于外部不经济的边际成本增加。他的理论后来被一些经济学家用来解释地方政府最优管辖权的形成。
3.施蒂格勒—夏普的最优分权论
美国经济学家施蒂格勒和夏普利用公共选择理论来证明地方政府权力下放的必要性。施蒂格勒[11]解释了地方政府存在的必要性,地方政府比中央政府更接近和理解公民的需要。不同地区的公民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对不同类型和数量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进行投票。施蒂格勒认为最低层次的政府部门执行有关公民公共需要的决策,才能有效公平地分配资源。夏普认为,资源配置的最终目的是达到最大效用,因此资源配置的选择应以消费者的满意度为参考标准。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在公共物品的选择中体现出明显的区域性,地方政府通过满足区域利益来获得最优的资源配置效果。他建议财政分权应该以明晰的各级政府的职能为基础。虽然施蒂格勒提出在最低行政层次的政府部门执行有关公民公共需要的决策,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完全否认中央政府的作用。他指出,要实现有效分配和公平分配的目标,可能需要更高级别的政府。特别是对于解决分配不均和地方政府间竞争摩擦的矛盾,中央政府的存在是合适的。
4.“偏好误识”分权理论
传统的分权理论认为,中央政府有能力准确地理解所有公民的消费偏好,并拥有适当的政策工具掌握社会的福利偏好序列。而当地区间产生利益冲突的时候,中央政府会统一解决地区间的矛盾和冲突。因此,地方政府就没必要进行分权改革,只要执行中央政府的决策就可以有效提供公共产品。
美国经济学家特里西质疑了传统分权理论设想的准确性,他采用模型分析认为,社会如果可以取得全部信息,那么其也可以完全确定经济活动。因此,地方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方面与中央政府没有什么不同。传统的分权理论是在最优环境下对中央政府进行分析的,而对中央政府存在错误认识公众偏好的可能性却并没有考虑到。在现实中,信息传递过程容易受到阻隔并失去真实性。在多层次的政府体制下,地方政府具有信息传递的优势。由于地方政府比中央政府更了解当地居民的需求,居民个人偏好的边际消费替代率是可以被准确了解的。而中央政府随机确定居民的边际消费替代率,因此存在“偏好误识”,导致中央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过多或不足。[12]因此,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可以回避此类风险,证明了有必要进行财政分权的改革。
5.“以脚投票”理论
蒂布特[13]提出了著名的“以脚投票”理论。他认为人们在寻求一种最佳组合,使当地政府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与其征收的税收相比可实现效用最大化。当某个地区达到最大化效用时,人们将选择在该地区工作,接受当地政府的管辖和服务。如同消费者在市场上购买物品满足自己的需要一样,人们选择的居住地的公共产品及服务与税收的组合往往是最符合其效用的。人们根据对公共品的需要程度为公共产品及服务付出税款。当人们的选择达到均衡状态时,每个人都能获得令人满意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人们根据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分布在不同的地区,当转移地方也不能提升其福利水平的时候,产生的均衡就是帕累托效率的均衡。蒂布特的“以脚投票”理论是基于最优理论的。但“以脚投票”理论只指出了居民搬迁的原因,并没有表明重新安置过程达到平衡的必要条件。
(三)财政分权理论在国有资本投资体制中的应用
经过半个多世纪的不断探索,西方财政分权理论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理论体系。逐步完善的财政分权理论为分权改革的实践提供了充分的理论依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的飞速增长离不开中国式的分权改革,而分权理论是解释中国奇迹的重要制度因素。当前,我国的国有资本投资体制也在进行分权制改革。在借鉴西方财政分权理论的基础上,我国应具体结合实际,系统地深入分析其理论,形成中国特色的分权理论指导实践,以此深化国有资本投资体制的分权式改革。
四 制度变迁理论
(一)制度变迁理论的内涵
20世纪70年代,道格拉斯·诺斯作为制度变迁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强调了制度与效率的关系。他定义制度为经济主体之间合作与竞争的规则及其道德伦理行为的一系列安排。制度主要包括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及其实施三个层面。[14]而制度变迁是效率较高的制度替代效率相对低的制度的过程,即新制度的产生及其对旧制度的取代。制度变迁在受到制度供给和需求影响的同时,也受到制度安排的成本及收益的作用。制度供给不足往往是由社会资源的稀缺性造成的,而当制度的有效供给能够满足公众的有效需求时,制度会呈现为相对稳定的状态。当现有的制度无法满足公众基本需要的时候,会出现有效制度供给不足的情况,引发制度变迁。在制度变迁的过程中,当预测到潜在的收益会超过潜在成本的时候,国家才有充足的动力推动制度的变革。诺斯认为制度变迁的路径呈现出一种渐进性,政治家、企业家代表的社会团体是制度变迁的重要行为主体,而盈利预期、技术、规则等外生变量是制度变迁的主要来源。
国外学者对制度变迁并未给出较为明确的定义,而中国学者的定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制度是限制人们行为的一系列规则。制度变迁是指旧的制度安排产生变化、新的制度安排产生与建立及取代旧制度的过程,有渐进式和激进式两种实现方式,分别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15](2)制度是经济主体或者行为主体之间利益的安排。而制度变迁是指由于体制环境的变化,经济主体的利益格局发生转变,通过相互博弈所达成的新的制度安排。[16](3)制度变迁是指从一种制度结构向另一种制度结构的过渡或转变。它的实质是制度创新的过程,即更有效的体制安排的创新过程,是制度主体通过创建新的制度安排获得追加利益的活动。[17]
(二)制度变迁理论的分类
传统西方经济学在分析问题时,始终以经济制度为既定前提,假定市场经济具有无摩擦交易、信息完整、产权界定明确的内在特征。新制度学派认识到这些假设特征的缺陷,指出在实体市场经济条件下,无摩擦交易、完全信息和明确界定的产权是不现实的。因此,新制度学派将制度纳入经济分析,强调制度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形成了多种制度变迁理论。
1.制度变迁二元并存论
林毅夫[18]根据“需求—供给”这一经典的理论构架把制度变迁方式划分为诱致(诱导)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他认为,在一定技术条件的前提下,交易成本是制度安排选择的核心,以最低成本提供量化服务的制度安排将是最理想的状态。只有当改变制度安排的个人净收入超过制度变迁的成本时,才会发生自发的制度变迁。由于诱致性制度变迁交易费用昂贵,并且存在“搭便车”问题,其提供的新制度安排的供给大大少于最佳供给。因此,政府需要采取行动来弥补制度供给不足,从而产生强制性制度变迁。从定义上可以看出,诱导性制度变迁必然是某种在原有制度安排下无法获得的盈利机会所导致的,而强制性制度变迁则不是必需的。当政府预期的收益超过成本,政府就会积极推动制度变革,但它受到思想刚性、群体利益冲突、知识局限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政府可能无法建立最有效的制度安排。虽然林毅夫提出的两种制度变迁具有经典的理论价值,但用这两种制度变迁来解释中国制度变迁的实践路径是不够的。
2.制度变迁的三阶段论
杨瑞龙[19]将具有独立利益目标与拥有资源配置权的地方政府引入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框架,提出了“中间扩散型制度变迁方式”的理论假设。他指出,从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国家向市场经济体制成功过渡的现实路径是,通过改革供给主导的制度变迁模式,逐步向中间扩散型制度变迁模式转变。随着排他性产权的逐步建立,我国最终会转向需求诱致性的制度变迁,从而完成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在特定的路径依赖下,改革之初我国选择了供给导向的制度变迁模式。如果我国要以这种制度变迁的方式完成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就会遇到一个困难的“诺斯悖论”。当权力中心组织和实施制度创新时,它不仅具有通过降低交易成本来实现社会总产出最大化的动机,而且试图获得最大的垄断租金。因此,当统治者的垄断租金,与降低交易成本、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体系之间存在长期冲突,并面临竞争约束和交易成本约束时,统治者将容忍长期存在的低效产权结构。在供给导向型的制度变迁模式下,“诺斯悖论”表现为制度变迁模式与制度选择目标的冲突。据此,杨瑞龙提出了制度变迁的中间扩散理论。他认为随着放权让利的改革战略和财政分权体制的实施,拥有较大资源配置权的地方政府将变成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政治组织。由于地方政府的经济实力增加,谈判能力发生了变化,其会重建新的政治和经济契约。当具有独立利益的地方政府成为沟通权力中心与微观主体之间的中介时,其有可能突破制度创新障碍,在保护有效产权结构和最大化垄断租金之间达成协议,化解“诺斯悖论”。
3.制度变迁的主体角色转换假说
黄少安[20]认为单一主体的社会不会发生变革。社会上各方利益相关者会参与到制度变迁中,但他们对制度变迁的支持程度是不同的。黄少安的“制度变迁主体角色转换假说”是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及国有企业制度改革等实践经验得出的。他认为在制度变迁过程中,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人民群众会发生角色转换,并且转换是可逆的。因此,他批判了杨瑞龙的“三阶段理论”以及制度变迁的“中间扩散”假设。对于“三阶段理论”,他认为中国制度变迁的过程不是简单而明确的,根本不存在“三阶段理论”。对于制度变迁模式的“中间扩散”假设,他指出将地方政府形容为微观主体与权力机构之间的“中介”是不合适的。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基本上是同一个组织或主体。这两者本质上没有改变,它们仍在追求自己的利益。此外,地方各级政府在制度创新过程中,作为本区域内的权力中心在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时,要寻求垄断租金的最大化及促进区域经济的增长。地方政府有时要参与制度的创新,甚至充当创新的主角。虽然地方政府在制度创新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但还没有具体的、相对独立的“中间扩散型制度变迁”阶段。
(三)制度变迁理论在国有资本投资体制中的应用
作为一项正式的制度安排,我国的国有资本投资体制在新中国成立后经历了一个持续的制度变迁过程。国有资本投资体制改革的主体是政府,因而中国投资体制的制度变迁是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本书通过运用制度变迁理论,论证了我国国有资本投资体制的改革需要摆脱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形成市场主导的投资体制。
五 委托代理激励理论
(一)委托代理激励理论的阐释
委托代理问题的激励研究是现代经济学中最重要、最基本,也是最困难的问题之一,这是因为委托代理激励理论中牵涉到人的利益冲突和不对称信息的问题。随着信息经济学、制度经济学的飞速发展,现代激励理论出现了一系列突破性的进展,成为令人振奋的现代经济理论研究和实践的前沿领域。委托代理问题的产生是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效用函数经常不一致,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存在对工作信息、代理人能力、品德和偏好等的信息不对称,而度量代理人业绩的成本非常昂贵。[21]所以,除非委托人能有效地约束代理人,否则代理人做出的决策通常不是最优的,这就有可能产生机会主义行为。委托代理问题的解决原则是建立一种激励机制,使代理人的行为有利于委托人的利益。
(二)委托代理激励理论的分类
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由于科斯的产权理论和威廉姆森等人的交易费用理论的发展,信息经济学和契约理论在微观经济学领域的突破,始于科斯、伯利和米恩斯的现代企业委托代理理论在近年取得迅速发展,得出了如下主要研究结论。
1.显性的委托代理激励理论
西方学者开创的委托代理理论和应用模型分析,主要解决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他们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研究提出,激励措施是在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按一定的契约进行财产剩余索取权的分配,将剩余分配与经营绩效挂钩。这是目前绝大多数“两权”分离的公司实行的激励经理努力的方法,不同的只是剩余索取权的分配比例。
阿尔钦和德姆塞茨[22]提出的团队理论认为,企业采取团队模式进行生产使每一个成员的努力程度不可能被精确度量,这会导致人们“搭便车”式的机会主义行为产生。为此,需要设立监督者,并以剩余索取权对监督者进行激励。这是一个理论突破,将企业的交易费用从企业外部的市场交易领域扩展到企业内部的代理成本领域。1976年,詹森和麦克林[23]在《公司理论:管理行为、代理成本和资本结构》一文中,用“代理成本”的概念,提出了与上述交易费用理论相类似的观点,认为“代理成本”是企业所有权结构的决定因素,让经营者成为完全剩余权益的拥有者,可以降低甚至消除代理成本。以夏皮罗和斯蒂格利茨[24]为代表的学者同样强调监督的重要性。
2.隐性的委托代理激励理论
20世纪80年代后,经济学将动态博弈理论引入委托代理关系的研究之中,论证了在多次重复代理关系情况下,竞争、声誉等隐性激励机制能够发挥激励代理人的作用,充实了长期委托代理关系中激励理论的内容。法玛[25]认为在竞争性经理市场上,经理的市场价值决定于其过去的经营业绩,从长期来看,经理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的责任。因此,即使没有显性激励的合同,经理也会有积极性努力工作,因为这样做可以改进自己在经理市场上的声誉,从而提高未来的收入。霍姆斯特姆[26]将上述思想模型化,形成代理人声誉模型。这一机制的作用在于,经理工作的质量是其努力和能力的一种信号,表现差的经理难以得到人们对他的良好预期,不仅内部提升的可能性下降,而且被其他企业重用的概率也很低。因此,由于外部压力的存在,该经理意识到偷懒可能有害于他未来事业的发展。由克瑞普斯等人[27]提出的声誉模型,解释了当参与人之间重复多次交易时,为了获取长期利益,参与人通常需要建立自己的声誉,使一定时期内的合作均衡能够实现。
在竞争、声誉激励机制理论中,证券市场中公司控制权接管的激励作用极为重要。哈里斯和雷维夫[28]发展的证券设计理论,建立了有关投票与剩余索取权相匹配的模型,认为证券是一种有效的公司控制手段。其主要观点是,通过投票来选择管理者的权力必须由那些承受经营风险的人掌握。这种理论用到经理激励研究方面,其重要影响表现为,只要将选择经理的权力交给那些承受经营风险的投票人,经营业绩不好的经理将会因此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权,因此,这一选择机制会激励经理为获取企业控制权而努力经营,提高经营业绩。由此可见,经理激励的重要手段之一在于经理选择权的安排;把控制权与企业绩效相联系是激励有控制权欲望的经理提高经营业绩的重要条件。
(三)委托代理激励理论在国有资本投资体制中的具体运用
国有资本投资体制改革需要建立一个具有激励性的多元投资主体共同参与的平台,才能够充分发挥市场投资主体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实现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运用委托代理激励理论能够指导国有资本投资体制沿着市场主导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改革路径,通过制度安排推动投资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六 全球投资治理理论
(一)全球投资治理理论的概念
世界银行在1989年首次提出了“治理危机”的概念,并在1992年发表了“治理与发展”的年度报告。随后,“治理”被广泛应用于众多场合,近年来在全球公共事务领域更是大行其道,全球治理理论应运而生,目前,全球治理理论已成为当前国际政治学领域中最为流行的概念之一。[29]全球投资治理是全球治理的重要内容,但由于在全球层面缺乏对投资规则的共识,相较于贸易领域和金融领域,全球的投资治理实际上远远落后。从目前的研究趋势来看,国内学界对全球投资治理理论的关注程度逐年加强。
当前,全球投资治理体系的构成主要包括WTO框架下与投资有关的条款、数千个双边投资协定、数百个带有投资条款的自由贸易协定以及多种争端处理机制。这些投资协定条款相互交织、重叠,造成了投资领域里的“意大利面碗效应”,由于缺乏总体设计,产生了诸多系统性问题,包括范围和内容之间的差异、重复和矛盾等。[30]
作为一个新兴的理论概念,目前国内学者们对全球治理理论这一概念仍然在积极的研究探讨中,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系统的、明确的定义,但基于国内已有的理论成果,综观国内关于全球投资治理理论的研究文献,各类学者研究的侧重点各不相同,但主要都是围绕全球治理的主体、客体、实现途径、治理绩效这几个方面进行探讨的。看似已经围绕该理论展开了较为全面的研究,但目前都只是分散的、节点式的研究,鲜有学者能够综合已有的研究成果对该理论进行高屋建瓴的把握和综合。
从理论渊源来看,全球投资治理脱胎于全球治理,全球投资治理这一概念是全球治理概念被引入国际投资领域而产生的,是全球治理的具体化。[31]与全球治理概念一样,全球投资治理的概念基于投资全球化、全球性投资问题以及国际投资体系变革而诞生,它是一个因理解和愿望不同而被赋予了不同内容的多元化概念,又是一个随时代变化而变化的动态概念。[32]
(二)全球投资治理理论的内涵
20世纪末以来,国际投资活动迅猛发展,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盛况,投资规模日益扩大,几乎所有的国家或地区都主动或被动地参与了国际投资活动,国际投资已经成为世界经济的核心纽带和经济全球化的主要驱动力。随着新兴经济体的崛起,国际投资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经济体仍占国际投资的主导地位,但其主导地位正遭受高速发展中的新兴经济体的严峻挑战,国际投资重心开始“东移”。然而,当前的国际投资领域体制建构明显落后,既没有一个综合性全球多边投资协定,也没有一个统一的国际监管机构,无法满足国际投资发展的需要。
现有的国际投资规则只能为2/3的全球FDI存量提供保护,仅覆盖了1/5的双边投资关系。全球投资治理的不足使该问题日益受到关注,相关研究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国际投资体制和规则的总体研判。国内外有学者专门就国际投资体制和规则进行总体分析。崔凡、赵忠秀认为,当前国际投资体制的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区域经济一体化协议成为国际投资协定的重要形式,投资自由化进程方兴未艾。[33]桑百川分析了现存国际投资规则的主要特点和内在矛盾,阐述了国际投资规则变迁的趋向。[34]第二,对巨型FTA投资规则的研究。国内不少学者认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和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TTIP)将重新塑造国际经济规则。特别是TPP所涉及的新规则被很多学者所关注,比如竞争中立、知识产权及劳工标准等议题。第三,对重点国际投资规则的研究。在上海自由贸易区成立之后,国内学者关注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投资管理模式的研究。也有学者重点研究ISDS(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35]投资转移条款,[36]以及征收条款等。[37]
关于全球投资治理的研究十分丰富,从微观的具体规则到宏观的国际投资规则体系都有涉及。由此也可以看到,世界各主要经济体对国际投资规则有强烈的需求,通过各种方式争取与自身利益相符的规则权利,而全球投资治理体系尚未形成,而且处在较快的变化发展之中。
(三)全球治理理论在国有资本投资体制中的应用
中国国有企业作为对外投资的最庞大的新兴经济体,逐步演变为全球投资治理中的重要参与者和引导者,对全球治理和全球经济的增长产生了较为积极的影响。中国作为目前世界上第二大投资国,越来越关注保护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建立强大的国际投资法律和政策制度,致力于促进外国企业在中国以及中国企业在国外的经营。因此,国有资本投资体制的深化改革与全球投资治理密切相关,运用全球投资治理理论,有利于国有资本投资体制在推动全球投资治理议题方面的发展,有利于在全球投资治理上进行重大的新突破、新改革,有望更加有效地改革全球治理体系。
[1]文宗瑜、谭静:《国资改革的依法推进及其分类管理》,《国有资产管理》200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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