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历史与理论研究(第8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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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方法

平等主义的成就和代价:性别平等

林春[1]

单佳慧[2]

摘要本文译自《中国社会主义转型》(杜克大学出版社,2006)第二章第四节(第113~128页,未含结论),主要讨论中国革命与女性解放的关系,强调性别与阶级问题和民族平等不可分割的联系。改革前后在平等问题上各自的得失,作为公共政策的依据亟须更诚实深入的思考。

关键词性别平等 妇女解放 国家女权主义 “公共父权制”

如果阶级关系代表的是中国社会主义历程在平等问题上的薄弱环节,那么性别平等的成就则要坚固很多,尽管这两个领域是重叠的。妇女解放从一开始就是共产主义革命重要的组成部分。在这个意义上,中国革命同时也是一场女权革命,中国社会主义事业同时也是一项妇女解放事业(Kristeva,1974)。这一认知具有十分重要的政策含义和社会文化效应,同时也是研究新中国性别关系变迁的起点。西方女权主义批评家对此论断持有异议,认为在现代中国历史发展过程中,女性的利益从属于民族解放,阶级斗争或经济发展(Stacey,1983;Wolfe,1985)。这类批评有一定的道理,指出革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优先于“性别”。但是,如果没有广大妇女投身其中的被压迫人民的独立和发展,妇女解放又如何能成功?

革命女性与国家女权主义

为妇女权益而奋斗是中国推翻“半封建半殖民统治”的现代意识和现代运动的组成部分。激进的改革者和革命者把19世纪中叶以来中国不断深化的危机归因于外来帝国主义和中国自身保守、压迫的传统社会。这个传统的特点包括儒家的父权制关系、严格的性别分工,以及把妇女整体看成依附性群体的道德观念。在反抗过程中,进步的知识分子从经典自由主义、乌托邦社会主义、欧洲无政府主义、美国实用主义、西方女权主义,特别是经由俄国革命和日语翻译而进入中国的马克思主义中获得启发(cf.Barlow,1993;Liu,1995;Wang Zheng,2000)。对五四运动反传统这一立场的讨论贯穿了整个20世纪中国,并持续到21世纪。即使是新儒家对女性以及关怀等问题的正面理解(de Bary,1998;Tao,2000;Chan,2003),在经历过革命的大陆也很难找到折服的听众。

杰出的女性共和主义者寻求男女和谐共存的未来世界。新文化运动传播两性平权与恋爱自由的思想,但基本局限于城市知识阶层。早期中共的领导人致力于“妇女工作”,但党内政治始终存在男性沙文主义。在1925~1926年大罢工中,尤其是1927年之后的土地革命时期,共产党人的意识宣传和政治鼓动向基层发展,形成两性都包括在内的大众动员。许多妇女承担起自身组织的领导职务,由之成为中共的一个重要传统(Davin,1976;Johnson,1983)。中国革命对世界现代史的一个重要贡献,就是使性别关系的革新成为社会革命的必要组成部分。反封建是这一事业的主要目标之一。中国共产党借用“封建主义”这一欧洲术语来指称陈旧、黑暗、不公正的前现代社会,即毛泽东类比的“四条绳索”:政权、族权、神权和夫权[1991(1927):31]。因为女性的被压迫植根于这些相互依存的权力,女权主义内在于中国革命并吸引女性的直接参与正是历史的逻辑。通过参加新中国成立前后的革命性社会改造,中国妇女改变了在家庭内外的地位。父权关系的政权根基瓦解后,她们开始重新定义性别角色,尽管这一改变并不容易,政策有时不得不屈服于保守的传统。值得一提的还有国民政府在两性政治平等合法化方面所做的一些工作,包括禁止缠足、颁布民法允许妇女投票等。的确,“至少在文件层面上,中国妇女取得了投票权和大量的合法权利要早于同时期的西欧天主教国家”(Gilmartin,1995:11)。

夺取政权后,在广州(国共合作)、江西和延安时期(Young,1973;Croll,1983)努力的基础上,妇女解放在基层和全国范围内得到迅猛发展。通过法律和政策手段,中共有效地杜绝了缠足、童婚和强迫寡妇守节等习俗,并把未经本人同意的“换亲”及其他强迫性包办婚姻、贩卖妇女和殴打妻子列为非法。虽然一些同类现象尤其在农村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但已经演为广泛的“时代错误”。这是质的变化。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婚姻法》(1950)为新社会树立的道德标准影响到最偏远的山区。1980年修订《婚姻法》的主要目的是缓解离婚纠纷。2001年,针对市场转型而出现的有钱男性“一夫多妻”和女性单亲、劳工低薪等冲击,全国人大经过三年的考量,对《婚姻法》做出进一步的修订,使其能够更有效地保护妇女和儿童。修订草案的审议过程是公开的,引起了公众的注意,尤其是女性研究学者和女律师的参与。中国还通过了其他相关的民法和刑法,包括继承权法,以更好地保护妇女的权益。

新中国国家女权主义取向的法律内容有赖于社会的支撑。Feminism一词的中文翻译是妇女的权利和权力、女权主义或女性主义。可能由于“女权主义”的资产阶级色彩(官方角度)或中文歧义,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发展的女性研究倾向于使用直白的“女性主义”。Women一词经历了前社会主义时期“女人”、社会主义时期“妇女”、后社会主义时期“女性”(也是对五四“新女性”的呼应)的变迁,本身就很值得探讨(Barlow,2004:49-63)。只有在中国革命坚持探索女性集体与个体主体性的背景下,才能理解这一变迁的意义(Liu,1995)。“国家女权主义”的提法来源于北欧,可以为社会主义所用(Hernes,1987)。这里为了方便讨论,我们无须忌用“女权主义”和“国家女权主义”,其概念内涵将在后文中进一步解释。

最近出现的大量失业对女性的影响远大于男性。但此前绝大多数的城市妇女是有工作的,并且薪资水平与同岗位的男性相当。工资差异主要源于职业岗位及职级的不同。国有部门的职工40%是女性,有权休3~6个月的带薪产假并享受其他福利。在农村地区,公社鼓励妇女参加生产得到工分回报。通过集体劳动,妇女有了收入,因此而享有一定程度的经济独立并获得跳出家庭限制的自由,自尊心和社会承认均大大提高。[3]同时,尽管工作单位或居住社区之外的投票权基本上只是名义,但女性仍然成为政治事务和公共活动的参与者。虽然她们在立法机构和政府部门的比例仍然很低(只有“文革”中规定了女性三分之一的比例),男性领导人主导的“有利于妇女的国家”(women friendly state)被委托表达和代表妇女的利益。今天,国家的相关政策并没有正式改变,但市场化的激进改革对性别关系产生了一系列负面影响。比如,九年制义务教育并未阻止小学女生入学率的急剧下降,原因有学费增长、读书无用的预期,以及制度化反对性别歧视方面的倒退。此外,根据官方媒体报道,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很多贫困山区的辍学率高达30%,其中大部分是女孩。同时女性文盲比例比男性高出15%左右。

倒退令人遗憾,但发展中国家还是有足够的理由视新中国为争取性别平等的楷模。主因是中国在农村人口占多数和人均GDP很低的条件下大幅度地改善了妇女的生存条件。从1996年以来的性别赋权指数来看,男女在政治参与方面还相当不平等(UNDP,2000:161-168),但每年更新的人类发展指数(HDI)和“性别发展指数”在统计层面认可前述中国性别平等的进步。阿玛蒂亚·森(Amartya Sen)对中国在提升女性生活质量方面卓越成就的肯定是有代表性的,这些成就包括教育、医疗、就业和其他方面的性别平等,以及降低了的文盲发生率(2000:17)。近年来出现的反弹尚不足以消解已有的成就。本书第一章已提到,除了少数特例(其中之一是被森大量讨论的印度喀拉拉邦)外,新中国的性别平等状况比其他第三世界国家好很多。在某些方面,中国的表现可同第一世界相提并论,甚至更好,比如城市女性的就业、分工、同工同酬、照顾儿童、产假及病假等方面的保障在国有部门尤其显著。与大部分国家和地区不同,“妇女解放”这个宏大的性别叙事(Edwards,2000)在女性的社会参与和性别平等方面既不是抽象的也不是虚构的。它深深植入社会信念和承诺里,成为“公共理性”——一种被普遍认可和内化的正义观念(cf.Rawls,1993)。

这种观念使新中国女性的期待规范化:从家庭、工作和社会中对男性的制度性从属关系中解放出来。只要平等的意识形态以及相应的立法、政策等和体制支撑成为规范,女性就能够对抗违反这一规范的势力,为自身而战。至少在理论上,她们可以得到社区、法院、媒体、妇联、政府以及现有相关的非政府组织的支持。当然,这类非政府组织大多是半自治的,在资金和合法地位等方面都需要与官方机构挂靠。在经济和政治自由化的过程中,这种暧昧反映国家及其制度网络弱化了支持女性的取向。在1995年北京世界妇女大会上把自己定义为NGO的全国妇联在性别政治中仍然是代表国家的主要的行动者。但在基层,一些妇联甚至已经停止日常运作,乃至在被忽略的部分农村地区基本消失(cf.Howell,1996)。有些旧社会对女性的偏见和习俗复苏,从反面证明被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领导的妇女解放事业有多么宝贵。伴随贩卖人口、家庭暴力、强迫卖淫,以及商品化消费主义对“女人气质”(femininity)的推崇,中国女性在市场自由与国家保护之间面临无所适从的境况。如果说追求“绝对自治”的女权活动在第三世界妇女运动中有问题(Molyneux,1998),那么在中国的社会革命已经成就了根本性变化的条件下,摆脱国家就更是绝大的错误。

在中国,妇女解放的矛盾进程,特别在革命后社会契约的变化中得到最深切的体验。一方面,有益于女性的公共政策得到推行,促进了性别平等;另一方面,尤其在国有部门受益的女性中也产生出某种依赖心态,就整体而言,女性与她们的男性同胞一样,并未享有充分民主的公民身份。市场化改革缓解了国家父权主义的一些问题,但也从之前取得的很多进步倒退,进而加剧了性别的不平等。随着体制内外公共空间的扩展,女性研究的组织和协会繁荣起来。然而同时,市场也在挤压这一发展过程释放的自由。综合改革前后各自矛盾的两方面来看,中国女性倾向于改造国家,使其不像很多前社会主义苏东地区那样摈弃妇女友好。因为只有这样一个国家的意识形态和权力基础能从根本上摧毁过往世代的苦难,并遏制由市场贪婪、欺骗和偏见给女性进步带来的新障碍。

需要强调的是,作为集体身份的“妇女”或“中国女性”不能预设为是同质的。她们不仅有社会经济地位、个人(宗教民族、政治、社会关系、性取向等)和其他许多差异,对性别平等问题的看法态度也不同。[4]但从智识和分析的角度,保留社会学意义上相对稳定的类别还是必要合理的。值得注意的是,相对于公共和私人领域中的两性关系,中国女性在性别平等问题上与国家、民族和现代化事业有相当的一致性,这是非常特殊的。女性内的分野并没有超越真正影响性别平等的那些总体因素、对权力和反抗的性别视角,以及社会主义女权主义的强大话语力量。

“公共父权制”

用来描述作为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遗产的国家女权主义的另一词是对抗传统父权的“公共父权”,其特征如下。第一,社会主义国家在意识形态、法律和政策体系中对解放妇女的承诺,并使用公开的家长手段。相应的,妇女组织被整合进政府系统里,对女性利益的理解和表述也是通过国家而非民主的途径。这种法团主义(corporatism)的安排带来的最明显的结果是女性对国家的依赖以及女性之间的制度化不平等(如城乡差别)。第二,被社会忽视的“双重负担”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妇女参加劳动和社会生活所带来的益处。第三,对性与家庭关系等私人领域公共干预的合理化。其一定的合理性之外(如用法律惩治家暴),也为夺取个人隐私和自主权留出余地。第四,性别平等的意识形态的形成往往基于隐蔽的男性标准。

用“父权”来批评国家女权主义的另一原因是国家权力机构中超低的女性比例。纵观新中国历史,仅有5%的部长曾由女性担当。1983年以来,全国人民代表中的女性比例从未超过20%,人大常委会中的女性仅曾在1975年达到25%,1998后下滑到10%左右。中共中央委员会中的女性比例在70年代高于10%,90年代最低降到5%。另外,作为中国最有权力的决策机构,中央政治局中的女性更少(cf.Woo,2003:80)。

中国社会主义妇女解放目标的局限,不仅仅在于城乡差别,或者理念与实践、法律与执行之间的鸿沟。首要的局限来自国家本身——它同时具有保护性和压迫性,既有解放又有干预的功能。国家对女性的保护建立在这样一个假设上,即历史地看,女性不仅受迫于社会习俗,也受迫于“自然”。国家批判机会平等是“资产阶级权利”并追求结果平等,对女性的优惠照顾却是建立在弱势性别特点这一认识论基础上的。例如,条例规定根据月经、怀孕和哺乳期等调整女性的体力劳动就是基于“弱势”性别的天生缺陷。也就是说,政策思维没有适当地理解女性与其他人一样的价值和能力,而是植根于某种伪科学的设想(Evans,1995)。

中文中本来不曾有“gender”的概念这一事实或许可以帮助我们解释为什么女性身体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女权政策中会产生如此讽刺性的误解。直到20世纪90年代早期,这个“有用的类别”(Scott,1988;Duggan,1989)才被引入中国学界,简单译成“社会性别”来与认为性别和性别角色纯属天生的观念做出区分。[5]看来这个语言的偶然性导致几代中国的女权主义者(无论她们自己能接受的头衔是什么)注意不到在什么程度上“男人”和“女人”是社会建构的。改革时期“新启蒙女权主义”的先锋理论家李小江坚定地拒绝“社会性别”,认为这个词不仅不适用于中国,而且是崇洋媚外,是西方霸权的例证。她正确地指出,中文中的“性”本来已有两层内涵:性关系和性别/人类的性差异,后者包含社会维度(2005:4-5)。李小江的著作始终坚持要保留和开发生理意义上女性主体的特征,视其为一场与社会主义“男女都一样”的平等观“分离”的政治行动。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性别关系的转变最终会遭遇超越文化的障碍,那么社会建构主义作为女权主义的战略就有可能走得太远而成为乌托邦。但在中国,这些富有争议的、微妙复杂的概念还有待论辩,从而使女权立场能够摆脱剥夺了女性所欲的主体性的生理还原论。

女性解放的第二个局限来自中外相同的、还没有任何现代社会超越了的“文明”本身的限制。男性谱系的家庭模式依旧是社会组织的基本单元。在中国社会主义时期,家庭不仅平行于公社和工作单位,也是后者的构成元素。例如,公共住房的分配通常以父亲或者丈夫为主,排除已婚或单身的女性。此外,性别分工导致的职业和劳动女性承受“双重负担”没有根本改变。在社区环境中把家务劳动和儿童抚养社会化的努力成绩斐然,但是在覆盖面和提供公共产品方面都还远远不够。改革后非但没有推进家务育儿社会化,反而由于利润优先而葬送了之前的很多成果。千百万农村女性到大小城市从事家政服务,大多没有工会组织。她们远离家乡,在雇主家庭里复苏了一个旧传统,是性别与阶级双重不平等的典型实例。虽然家务分担和家庭决策共商共决的“民主家庭”并不罕见,但是古老的性别角色基本延续下来。到2000年,从农业转移出来的1.13亿或者23.6%的农村劳动力[6]未必集中于某个特定性别(Jin,2000)。有些村庄是青壮年男性外出寻找工作机会,另一些村庄则是女性出门打工,把孩子留给爷爷奶奶辈抚养。但多数情况仍然是女性在承担家务和照顾家人的同时,还要付出各种各样的其他劳动。如何从社会学和心理学的角度解读农村女性(和男性)流离失所的生活,我们关注不多,知之甚少(cf.Gao,1994;Jacka,1997)。与其他现代社会一样,中国还没有学会把家务视为社会必要劳动,给予尊重和报偿。因此大体上由隔离于外界的女性“自然而然”地独自承担的家庭劳动不能实现个体价值。

正如布尔迪厄所说,社会“历史”被习俗演为“自然”。这是一个知识生产和传播的过程,它历史地(包括不可预测的、偶然的)流动的生成变为坚固的当下,让它看起来或感觉着极其平常。每一种既定的秩序都倾向于使自身的随意性自然化。“符号暴力”只有从对“我们自己的无意识”结构或者“习惯性”进行“客观考古”才能观察到(1977:164;1998)。因此,在女性双重负担这个问题上,对韦伯式权威历史祛魅仅靠提升家务的自动化技术含量及公共服务是不够的。依赖传统的亲情网络来承担抚养照顾等工作,乃至包括或自愿或强制的平等分工,也仍然不够。即使缩短工作周并重新定义就业和工资补偿也不足以解决问题。一种关乎人们工作和生活的可能的新文明,只有当自然化了的“习惯”在家庭、国家和市场这相互关联的三者中实现了结构性转变时,才能奠基。走向这一目标是一个卷入个体和个体间性及群体的精神、情感和教育过程。也就是说,性别化的自我和性别关系的建构和再建构并不局限于私域,况且公私领域的区分总是随机或依情境而发生变化的。然而变革终究是艰难的。只要那些自然化了的“惯例”和“文化”还能被正当化[Rousseau,1993(1947):8],现存的性别关系就难以改变,所以有米歇尔的震撼书名《女性:最漫长的革命》(1984)。

女权主义在社会主义中国的第三个局限源自发展主义的动力。国家的发展目标被认为更具紧迫性和普遍性,优先于两性平等。在毛泽东时代,这个排序被大众生产动员与女性参加劳动半遮掩着,因为支持经济建设与妇女解放是一致的。改革时期的发展主义具有发展至上的特征,迫使人们接受没有保障的工作,并容忍雇工和解聘过程中对女性的歧视。女工在“经济理性”指导下的劳动力市场上处于劣势,因为保护女性的相关法规被公然宣称影响效率。[7]同时,大量非法的、条件极其恶劣的血汗工厂使用廉价的女性劳动力(和童工)。

最后一个局限,像其他地方一样,中国的女权主义者也陷入“平等与差异”的困境。要么是通过毛泽东时代的“男女都一样”追求平等,要么是通过消费主义放弃平等,转而追逐“传统的”或者商业化的女性形象。中国关于性别平等最广为人知的口号是“男同志能办到的事情,女同志也能办得到”。这句话见证了如何通过预设一个以男性的工作和世界为基准的“普遍”能力来否定男权。未能形成超越本质论和生理决定论的“自然女性”的认识,社会主义能做到的(可能是家长制国家女权主义范围内最好的可能了)是把女性作为劳动者—公民来看待——她们应该能“顶半边天”,她们的贡献应该得到认可和奖励。然而,女性的法定权利和其他利益却是以被视为弱势性别的错误认知为前提的。

平等和差异的困境当然不限于女权主义(Phillips,1997),但对无论何处的女权运动都是战略上更加紧迫的挑战。既然要求与男性平等,女性作为群体就有赖于其自身独特的性别属性和品质。她们主张消除的一些差异也正是她们利益诉求的依据。琼·斯科特指出,“性别差异的‘不可判性’(undecidability)”迫使有清醒自我意识的女权主义者承认,用法国女权革命家奥古佩·德古热斯的话来说,她们“能提供的只有悖论”(Scott,1996:x-x,i;cf.1988)。中国妇女解放在政治、立法、意识形态、教育和社会经济等方面取得的成就并没有克服这一悖论,在国家女权主义的思维它甚至不构成问题。社会主义的国家在处理性别(和阶级等)关系时,意识不到或解决不了许多政策矛盾,同时忽略了“旧社会残余”之外的很多不平等。“男女都一样”的意识形态与所谓弱势性别的“科学”直接冲突,却好像对理论家和政策制定者毫无影响。

这使我们回到站不住脚的“认识论意义上的自然主义”。从明显的常识性类比来看,如果人类的两性差别是生物决定论的,那么“种族”和其他多少基于生理学的人群分类也可以同样被视为“自然”:老人、病人、“残疾人”以及各种各样的“非正常人”。结果固化了的自然属性变成与身体有关或无关的“社会”归类,比如农村出生的人(就中国的户籍管理而言)、外国出生的人(就全球移民而言),或者“不可接触者”(就印度的种姓制度而言)等与第二“自然”生产相应的(自我)身份。这些身份反过来变成既有的、定型的、无法逾越的,从而与之俱来的被歧视和损害也很难纠正,因为“自然”这一欺骗性语言使身份脱离了它的社会形成和条件。

这并不是说,为了获得平等,我们必须回避或拒绝客观的、无论天生还是后天的自然差异,也不是说这些差异是平等不可克服的障碍。它们可能无法消除,并且可能也并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被消除。尽管新科技已经大大改进了个体对自己的身体和生育等意愿的掌控,但女性的解放并不是一个改变物种和基因性质的问题。事实上,“平等”的诉求及其对公共行动的呼吁和论争只有在不平等的格局中才有意义。每个人与其他人总是千差万别的,这些属性的不同正如他们在特定历史过程中形成类的“人性”一样深刻。这个根本的共性是交往和组织唯一可能的基础,也使“人权”和“人类解放”的含义有所依托。换言之,超越拒绝生理决定论的错误倾向,不承认性和其他体能等方面的差别对追求平等既无道理也没有建设性。男性和女性,正如其他基于身体不同而区分的社会群体,根据同样的个人价值和自主原则,应该有相似和不同的欲望、能力和成就。[8]这些同异会随着个人和社会条件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当权者没有必要去干预社会规范之内的个体和集体,有关或无关于性与性别的自我实现方式和成果。

中国的性别政策有一个独特的视角,即把性别差异和女性的劣势地位直接归类为遗传的生理现象(因此无法修补),或者历史造成的(因此需要改正)。在这个视角下,政治、知识精英和大众都认为公共父权式的政府干预是可接受的。自上而下的方法不仅被视为与许多国家采用的配额制以及其他优先录用女性等政策并行,而且效果更深远。如果女权政治意味着改变女性在男性中心的文明世界里的位置,那么一个对女性友好的国家就可能是最强有力和最终的工具。这样的国家需要被民主地获得,而不是抛弃。这里计划生育和选择的权利这个重要议题需要另文讨论,但应该提到,在中国,女权立场从有利于女性健康、事业发展和社会流动等考虑出发,对独生子女政策基本上是支持的。但女权主义者反对政策推行过程中的极端做法,并批评政府对老龄化、性别失衡等涉及人口可持续发展等严重问题缺乏长远的战略(cf.Croll et al.,1985;Milwertz,1997)。她们还指出了尤其是偏远农村地区在选择性流产(歧视女婴)和女童入学等方面的深刻性别偏见。这些现象不仅来自男性中心的传统,也因为缺少作为公共产品的社会保障。当然,人口控制也可以作为让个人偏好“理性”从属于社会需要的一个例子,理由是后者的利益涵盖了前者的利益。不过在这个具体例子里,两者的利益确实是相对一致的。

妇女解放和现代意识

前文中提出的有关阶级和族群的问题,同样适用于性别关系,即与毛泽东时代相比,市场化改革后就平等而言是前进了还是倒退了?两个时期都充满了各自的矛盾。被革命鼓舞的很多努力都被市场关系消解了,女性失去了很多以前从公共供给和社会保障中获得的利益。但“改革开放”本身又是一个根本性的机会。农村工业和城镇化是对遗留的家庭内部僵化性别关系的再次冲击,因为更多务农的女性和家庭妇女成为有自己收入的工人。当然,女性相比男性更多承接低端的工作,并同时受到新旧不同形式的歧视。公社解体后,一些旧的父权组织复苏。在政治领域,中央控制的松动推进了女权活动。这些活动要么依托国家赞助的渠道,要么通过自治的协会组织,既有精英(妇联及其研究机构、学术界、专业联动和媒体)也有草根参与。公共讨论对保护和促进女性利益方面政策需要或失误做出反应。讨论的议题包括失业女性的高占比、劳动安全和女工平等收益问题、人口贩卖、家庭暴力、女童辍学和其他形式的机会不平等、婚外性关系和同性恋等。女性和性别研究繁荣起来,见于各种研讨会和社区组织,甚至在家庭厨房里和居委会,在学术书、杂志和报纸里,在办公室和人大讨论会上。这些都表现了关注性别平等的紧迫性和民众支持度。相对于其他“边缘化的利益”,女权主义的批评和建议可以自由表达,因为在人民共和国,女性的权益一贯被认为合理合法。“妇女问题”和最近的“农民问题”,而不是一直被掩盖的“劳工问题”,可以上下结合并利用媒体的帮助来处理。[9]性别平等不仅是党的意识形态,更是民间的道义共识,并且有国家和社会的制度支持。尽管还有许多缺陷和弱点,性别平等的事业仍然是中国现代性一个亮点。

我们需要一个双重的论述,给予正在兴起的自下而上的女性自我解放运动和缘起于革命年代群众动员的自上而下的国家女权主义同等的重要性。两者的区别,以及公私之间的选择显而易见,但又不是绝对的。一方面,平等主义的衰退并没有伴随两性平等要求的减弱,相反,这个要求以一种扭曲的方式——走向个人(以及性的)自由的“个人主义转向”(individualist turn)而得到重申。旧的平等主义和新的自由主义资源融合,产生出更新潮、更具探索性,在理论上也更雄心勃勃的中国女权主义事业。另一方面,社会关系中的平等和正义,包括性别关系,取决于相应的法律和其他公共机构和制度。在全球市场化的条件下,需要重新获取的是一个信念坚定、负责任且富有能力的国家。这样一个国家是女性成就更多的平等、更好的生命机遇(life chances)和更丰满的公民身份所必要的工具。在失去保护和得到自由之间,放弃国家女权主义是错误的,应该争取的是对之进行民主化的改造(Lin,2002)。

将国家在推动女权与其在阶级、民族和空间政治中的作用相比较,中国社会主义在性别平等方面的成就特别可赞。但是,考虑到其他一些因素,这个成就也要打很大的折扣。如果城乡是两个世界,如果贫困女性与她们相同的特定阶级或少数民族地区的男性,而不是在国有部门或新富阶层里享有特权的女性同命运,那么“性别平等”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只是一个神话。当然,平等不等于分享贫穷和不平等。城市偏见中心和市场带来的两极分化见证了一个整合的、没有阶级分野的“女性”类别这一谬误。同样,无论男性还是女性都还没有在政治上获得完全的自由和平等,两性平等还仅仅停留在有限的法定正式权利。基于这些考虑,一个紧迫的问题是究竟性别平等能成为女权主义的孤立目标,或者说女性(和男性)能否在没有达到普遍社会解放的背景下获得真正的解放。对于那些处于“第三世界”或者“过渡经济”的人来说,争取自由和平等还需要改变他们自己的国家在全球权力和财富分配中的不利位置。因此女权主义不能局限于性别问题。女权运动只有通过推进政府行动并与其他社会行动结盟,才能取得进展。

正是反对父权制的革命和国家女权主义促成了中国女权主义与社会主义特别紧密的联系(Croll,1978;Honig,1985)。与对共产极权主义的印象派观点相反,这种亲和关系也有自由主义个人主义的传承。虽然“父权的性别制度”仍然顽固不化,但第一代共产党人倾心自由。他们对“现代”婚姻和自由恋爱的强烈信念已经形成一种激进的亚文化(Gilmartin,1995:3)。这样一种植根于启蒙时代自由主义的亚文化,与“文革”时期压迫性的清教主义形成对比,1949年后以某些形式在某些人群中残存下来,处于主流的反对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灌输的边缘。妇女解放的语言未必意在使各种女性个人主义的表达噤声,但它现代化和民族解放的中国现代意识的确压倒了这些声音。喜欢与否,新中国的性别关系“并不仅仅‘关乎’女人和男人,而是也关乎国家、民族、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Rofel,1999:20)。在中国的社会—民族发展轨迹中追寻这些联系的根源,女权主义者与民族主义的联盟特别明显。在殖民地和后殖民地区,“用民族主义解决妇女问题”也许是常例,因为女性受制于强大的帝国主义、种族主义、阶级、地区和宗教势力的交叉压迫(Chatterjee,1989;Jayawardena,1986;Mohanty et al.,1991)。同时,压迫女性的民族国家政权并不少见。这再次证明了我们的论点,即女权事业与其他方面的解放斗争有着不可避免的紧密关联。逻辑上这些重叠的斗争彼此支持和强化。在中国,整体的社会主义要求曾经强有力地推行了国家女权主义。

因此,深嵌于并建构了社会主义的“女权主义”相较于对这一术语的通常阐释,其能指更广泛。妇女解放的含义超越了赋权女性来对抗男性的统治,与民族主义和现代化不可分割。这一背景成为指责女性诉求被边缘化了的依据。不过,像“平等”一样,“解放”这个词的意思也是可争议的,两者都同时被硬指标和软性的价值观及感性所介入。家长式的社会主义从一开始就被自身的缺陷干扰,并随着“妇女问题”在新环境中的变化而过时。然而,面对国家女权主义的解体,中国的公众态度却倾向于保卫追求两性平等这个革命最可自豪的成就。在一个后退的国家和前进的市场之间,在以依赖性为代价的保护和以缺少安全保障为代价的自主之间,一定会有重新综合表述社会主义女权主义和使其制度化的空间。这样的女权主义将有能力抑制私有部门和家庭内部不受制约的权力,并对政府和政策形成监督和压力。这些能力将是定性内含着性别平等的中国别样现代性下一阶段定性的主要指征。“社会”领域,作为国家和市场拜物教的民主反题,将成为女性权利的战场,在那里曝光、挑战和改造旧有的性别规范。它也将使改变女性生存条件的努力越出性别界限,而进入改变整体“类生存条件”的斗争。中国女性的未来,在物质和象征意义上都取决于转型时期如何思考和利用国家女权主义的经验教训。现在也是一个前所未有的信息和生物工程技术发展的时期。手机的极大普及以及互联网的使用对年轻女性生活方式和视野的深刻影响才只是开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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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政府系教授。

[2]比利时布鲁塞尔自由大学政治学系博士生。

[3]根据国务院2001年发布的中国政府白皮书《2000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截至2000年10月,中国女性从业人数达3.3亿人,占全国从业人员总数的46.7%。社会学家把城市女性中的工程师、科学家、教师、管理人员、公务员和政府官员统称为“职业女性”。

[4]一个例子是Lisa Rofel关于后毛泽东时代三位女工性别意识的建构研究。不过,需要指出,作者不承认“平等”这一词在毛泽东时代和后毛泽东时代可能共有的意义,并把女性解放在“本体论层面的状况”等同于“现代性的同质化”。这种解读未免太绝对了。

[5]被中国学界引入的概念还包括“家庭暴力”(domestic violence)、“性骚扰”(sexual harrassment)和“酷儿主义 ”(queerism)。对中国女权主义话语在概念和术语使用方面系统的研究,参见Barlow,Tani,The Question of Women in Chinese Feminism(Durham,N.C.:Duke University Press,2004)。

[6]引自王小鲁、樊纲,《人民日报》2004年5月20日。

[7]学术期刊和媒体参与讨论了女性是否应该“回家”。然而,在更广泛的社会环境中,这些讨论遭到强烈抵制,也没有对官方意识和政策产生影响。

[8]女性的成就不必要建立在性别指标上,也不必要建立在跟男性的异同上,而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自由地在性别特质(gender specific)和去性别(gender blind)两种方式中获得认可(Haug,1995)。

[9]关于这一点,确实存在异议和激烈的讨论。但是,李小江本人的经历例证了这一点。她从20世纪80年代的女权主义马克思主义转到了2003年的马克思主义女权主义。参见李小江《重理“宗师”遗产》,《读书》2003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