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 湖北省的行政委员制(1928.8—1929.4)
湖北省的行政委员制在既有研究中被关注程度较低,其原因,一是时间短;二是只设了两个。
与广西省相同,湖北省也是取经自广东省行政委员制,但执行范围更小,仅划设鄂西、鄂北两个行政委员区。鄂西辖14县,鄂北辖13县。其中,鄂西行政委员区所辖的鹤峰、恩施、建始等县是1928年中国共产党开辟的湘鄂边根据地所在,4月“湘南、湘东、湘西共匪,现已次第剿灭”,“贺龙已竄走鄂西”[32]。
当时设制的理由,除了剿共,“军队复杂、统系不明”,县长“不肖者因缘为奸,贤者亦无法匡救”等问题,还包括认为广东“行政委员,成绩卓著,前事可师”。省政府宣布两个地区所辖的县“去省窎远,统治维艰,前此为杂色军队所盘踞,共匪土匪所出没,几成化外。最近南路军岳维峻部、建国军樊钟秀部,退出襄樊随枣一带,由清乡军接防,从事训政,自为急务”。因此,1928年8月,省政府主席张知本在第二十九次政务会议提出拟在鄂西鄂北各设行政委员的暂行条例,经省府第三十四次政务会议决议修正通过,呈由武汉政治分会二十三次常会议决备案[33]。
根据同时公布的《湖北省政府鄂西鄂北行政委员会公署组织表》《行政委员公署预算表》,环比其他省所设立的管县临时政府或机构,湖北省行政委员会公署毫无疑问具有一级政府的员额与经费。行政委员会公署设行政委员1人、秘书1人、科长3人、科员8人、巡视员4人、办事员8人、录事6人、卫士20人、公役26人,总计77人(职员31人、卫士公役46人),办公费1000元,经费合计5682元(表1—2)[34]。
《湖北省政府鄂西鄂北行政委员暂行条例》
第一条 本省政府为监察鄂西鄂北各县吏治,督促庶政进行,特设鄂西鄂北行政委员。
第二条 鄂西设行政委员1人,其管辖区域为左列各县,宜昌、五峰、长阳、远安、巴东、秭归、兴山、鹤峰、恩施、宣恩、利川、咸丰、建始、来凤。鄂北设行政委员一人,其管辖区域为左列各县。郧阳、郧西、房县、竹溪、竹山、保康、襄阳、南漳、宜城、枣阳、谷城、均县、光化。
第三条 行政委员由湖北省政府政务会议任用,呈报武汉政治分会备案。
第四条 行政委员,各应于所辖适中之地,设署办公。
第五条 行政委员受湖北省政府及各厅之监督指挥,依据法令,督率该管区域各县官吏,执行行政事务。行政委员对于前项所列以外之官吏,如受该主管官厅之合法委托时,亦得督率之。
第六条 行政委员于不抵触中央及省政府之法令范围以内,得发布单行法规或命令,但须呈报各该主管官厅核转省政府备案。
第七条 行政委员于所辖官吏之命令或处分,认为违法越权时,得停止或撤销之,仍报省政府及主管官厅备案。
第八条 行政委员于所辖官吏,认为应予奖励或惩戒时,须摘叙事实,呈报各该主管官厅,转呈省政府核办。
第九条 行政委员遇所辖官吏有犯罪实据,应受刑事处分者,得径行撤任看管,呈请各该主管官厅转呈省政府核办。
第十条 行政委员遇所辖官吏因临时事故出缺时,其所遗之缺,得先行委员代理,同时呈请各该主管官厅遴员接任。
第十一条 行政委员于所辖各县之水陆公安局署人员,及省防队之驻在该管区域内者,得指挥调遣之。
第十二条 行政委员遇大股匪众或非常事变,须用兵力时,得就近径请该管区域内军事长官酌派,并报明该管最高军事长官,或呈请省政府核办。
第十三条 行政委员得置秘书科长科员,及巡视员若干人,其组织如另表,前项职员以外,因缮写文件,及助理事务,得雇办事员录事各若干人。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湖北省政府政务会议议决施行,并呈报武汉政治分会备案[35]。
表1-2 1928年湖北省行政委员公署预算表

10月25日,鄂北行政委员公署的专刊《鄂北民政月刊》又刊登了6个运作规则:《鄂北行政委员公署办事细则》《鄂北行政委员公署署务会议规则》《鄂北行政委员公署巡视员出巡规则》《湖北鄂北行政委员公署组织大纲》《鄂北行政委员公署值日规则》《鄂北行政委员公署职员请假规则》[36],使湖北省行政委员制成为配套规制最为完备的管县派出政府制度。
1930年12月中旬至1931年12月下旬,蒋介石亲自坐镇指挥对鄂豫皖根据地进行“围剿”。第二年8月,湖北省改行鄂豫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公布的《剿匪区内各省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条例》(简称“剿总”案例),建立行政督察专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