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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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研究对象

1.物质文化遗产

物质文化遗产(又称“有形文化遗产”)是在历史上人类活动遗留下来的具有一定价值的物质,这也是传统意义上的“文化遗产”。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对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属于下列各类内容之一者,可列为文化遗产:一是文物,即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意义的成分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二是建筑群,即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因其建筑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观中的地位,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独或相互联系的建筑群;三是遗址,即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造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遗址地带。

在中国,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具有历史性、艺术性和科学研究价值的文物实体,其中包括不可移动的文物、可移动文物以及历史文化名城等。不可移动文物涉及古遗址(如古长城)、古建筑(如明清故宫)、石窟寺(如云冈石窟)、石刻(如大足石刻)以及其他重要史迹(如秦始皇陵)等,可移动文物包括出土的艺术品、重要文献、图书资料、名家书画名迹等。历史文化名城则要求在建筑式样或宗教等方面具有审美和研究价值。

中国拥有两百万年的人类史、一万年的文化史、五千多年的文明史。在中国广袤土地上生活着56个各具特色的民族。中国物质文化遗产数量众多,至2013年6月,中国已有45处世界文化遗产,位居世界第二。悠长的历史文化和广阔的地理空间中留存下来诸多具有突出价值的碑刻、雕塑、书籍、书法、绘画、洞窟等历史文物和具有突出价值的建筑或建筑群以及各类文化遗址和人类遗迹。保护好、利用好这些丰富多样而宝贵独特的物质文化遗产是赓续中华文明、彰显文化自信的重要内容。

2.非物质文化遗产

与物质文化遗产相对应,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多样性中最富活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文明的结晶和最宝贵的共同财富,承载着人类的智慧、人类历史的文明与辉煌。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其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具体包括以下六种形式: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2023年,中国申报的“中国传统制茶技艺及其相关习俗”在摩洛哥拉巴特召开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17届常会上通过评审,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至此,中国共有43个项目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册,居世界第一。

综上所述,本书研究对象为文化遗产,其中既包括具有纪念性的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也包括具有典范性的文物,以及体现文化多样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