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犯罪判例释解与辩点分析(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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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间接证明方式应当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程度方为有效

案件名称

大连甲公司、大连保护区乙公司、刘某、都某某等走私普通货物(冻品)案[1]

裁判要点

对第一部分证据充分的169票货物予以定罪处刑,而对第二部分使用间接证据予以证明的另外57票货物认为尚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故未予认定。

案情简介

1.2011年6月至2013年12月间,被告单位大连甲公司、大连保护区乙公司、刘某等采用低报价格的方式走私进口冻肉制品169票。经海关关税处计核,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2716628.26元。

2.2011年7月至2012年5月间,大连甲公司、大连保护区乙公司、刘某等采用伪报品名的方式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美国牛肉产品57柜共1162156.63千克。

法院最终仅认定第一部分事实,认定大连甲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20万元。

裁判理由

在本案指控的57柜货物未能被查获实物、多名主要的涉案人员尚未到案、部分证人证言互相矛盾、被告人刘某和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均无供述的情况下,本案现有的证据均为间接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40条之规定,只有所有的间接证据达到完整性、统一性、闭合性的高度统一,才能得出案件事实的唯一结论。本案中,因控方提供的间接证据存在一定的瑕疵,在案证据虽形成一定的逻辑证明体系,但在指控货物是如何全部通过或逃避海关的报关抽检、如何在境内进行销售等环节上还存在脱钩,缺乏证据支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同时,对于辩方提供的指控货物在美国出口报关时品名为猪肉产品,且大连进口检验检疫部门申报认定均为猪肉产品,这与指控货物为美国牛肉产品存在着无法排除的矛盾。故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不能得出被告人实施了走私行为且走私的对象是美国牛肉的唯一结论。针对其他事项的裁判理由略。

评析与辩点

要厘清间接证明与推定之间的关系首先要搞清楚司法证明与推定的关系。所谓“推定”,既是对司法证明方法的替代,也是对逻辑推理方法的规避。如果按照严格的逻辑推理,在基础事实业已得到证明的前提下,所谓的“推定事实”并不能自动从基础事实中直接推论出来。在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还是存在着逻辑推理上的断裂和跳跃。这就足以说明推定与逻辑推理或司法证明之间的区别了。当然,既然根据基础事实无法合乎逻辑地说明推定事实的存在,那为什么还要确认推定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和必要性,这就属于另一个需要论证的问题了。推定与司法证明责任具有怎样的关系?我们认为,推定尽管是一种替代司法证明的事实认定方法,但却与司法证明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事实上,作为推定前提的基础事实仍然属于司法证明的对象,要由举证方承担证明责任,而在基础事实得到证明的情况下,推定事实是不需要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2]

接下来,我们再看间接证明与推定(当然这里主要是指法律推定)有何区别:第一,证明标准不同。就待证事实而言,间接证明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或内心确信的证明标准,而推定具有一定的“推测与假定性”,因此不可避免地降低了证明标准,当然对基础事实的证明标准并不能减弱。第二,制度特征不同。间接证明具有自由心证的特征,而推定则具有法定证据的特征。第三,间接证明未转移证明责任,而推定转移了证明责任。第四,间接证明没有强制性的事实认定义务,而推定则有,如果基础事实一旦达成且确定要适用推定方法时,就必须认定推定事实的存在。[3]第五,证明对象不同。间接证明所要证明的对象为待证事实,而推定如上所述,其所要证明的对象是基础事实,待证事实在基础事实达成且无反证的情形下,将成为免证事实。[4]第六,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的关系不同。间接证明中两者关系是严格的对应关系,而推定中两者关系是选择关系,也允许选择法定可选的其他基础事实来加以证明。第七,反驳的性质不同。间接证明中当事人的反驳仅为辩护权的体现,而推定中当事人的反驳及其成立与否就成为必经程序及推定事实能否成立的必备前提。[5]第八,在是否允许连续证明的问题上不同。间接证明允许连续证明,而推断不允许连续推断,只允许在一个层面上完成。[6]

回到本案,由于本案指控的57柜货物未能被查获实物、多名主要的涉案人员尚未到案、部分证人证言互相矛盾、被告人刘某和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均无供述,因此缺乏直接证据,现有证据均为间接证据。正如辩护人所提出的:第一,涉案货物在美国出口报关单及进境时经检验检疫局取样化验的结论均显示,涉案货物为猪肉。第二,在国内海关随机布控检验的4票货物,均得出单货相符的结论。虽然这4票货物不在起诉书指控的范围内,但不能否定这4票货物的查验记录对本案的影响。第三,集装箱号码的同一不能证实箱内货物的同一。因为有中途换货的可能性。第四,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走私美国牛肉入境,应有销售美国牛肉的客观证据予以证明。法院随后对辩方的第一点意见予以了认可,对第三点未予认可,对其他意见未予明确回应。我们认为,除第一点意见之外,第二点及第四点还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第二点其实类似于一种品格证据,虽然不能作为直接证据用来证实某件事情,但用作反驳证据还是可行的;而第四点则显示,如果当事人确实进口了牛肉,进口之后不可能毫无踪迹,这也是不符合常情常理的现象。而法院认为,控方所提交的证据由于单据有重复、时间有差异且非原始证据,再加之检验检疫的结论均显示涉案货物为猪肉,虽然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宋某、米某某在检疫过程中,徇私舞弊,在明知卫生证明与实际不符的情况下,制作虚假的检验检疫记录单,出具的检验检疫结论系不真实的结论,因该证据主要证明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职责和工作流程,侵犯了国家公务的合法性、公正性,并不能证明未予抽检的就是美国牛肉产品。

正因为推定具有很多弊端和不确定性,因此在本案当中,法院坚持采取证明的方式,在直接证明无法达成的情形下,转而采取间接证明的方式来证明当事人具有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但最终未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因此对该部分事实未予认定。

注释

[1]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大刑二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10月9日。

[2]参见陈瑞华:“论刑事法中的推定”,载《法学》2015年第5期。

[3]参见龙宗智主编:《刑事证明与推定》,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194~198页。

[4]参见张云鹏:《刑事推定论》,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6页。

[5]参见褚福民:《刑事推定的基本理论——以中国问题为中心的理论阐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17页。李立丰:《美国刑法犯意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41页。不过,在英美刑法中,特定情形下,陪审团也可完全不理会当事人的反驳。参见吴峻:《英美刑法规则与判例》,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105页。

[6]参见樊崇义主编:《证据法学》(第5版),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39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