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开宗明义,于前言交代本书研究什么、为什么要研究以及如何研究这三个基本问题,分别概括为宗旨、动因和方法。
一、宗旨
本书的基本目标是:(1)为开创人工智能法学提供理论基础;(2)为智能时代的国家治理提供前瞻性解决方案;(3)为中国的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可靠的评测体系;(4)探讨共产主义社会在智能时代实现的可能路径。简叙如下。
(一)为开创人工智能法学提供理论基础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构建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绿色环保等一批新的增长引擎”。国务院在《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中对建设人工智能学科提出了明确意见,要求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设立人工智能专业,建设人工智能一级学科,成立人工智能学院,大力培养人工智能相关学科方向的博士和硕士研究生。该规划指出:“鼓励高校在原有基础上拓宽人工智能专业教育内容,形成‘人工智能+X’复合专业培养新模式,重视人工智能与数学、计算机科学、物理学、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法学等学科专业教育的交叉融合。”法学是我国国务院明确的需要与人工智能交叉融合的七个专业之一。2022年,科技部发布《关于支持建设新一代人工智能示范应用场景的通知》,提出着力建设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标杆型示范应用场景。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推动人工智能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全面深化智慧法院建设。可见,“人工智能+法学”这个交叉学科的建设已经在国家层面提上日程,而且对迅速发展的实践也提出了理论需求,有的高校、研究机构抓住机遇,[1]抢占学科发展高地。而一个学科的发展,前提在于相应的基础性理论的完备和深化。
人工智能法学在体系上应当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人工智能+法律”;二是“人工智能+法治”。二者缺一不可,并且在一定意义上,“人工智能+法治”更为根本也更为重要。目前科技界和法律界的研究,基本局限在“人工智能+法律”领域,探讨机器人等形式的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人工智能所产生的诗歌、音乐等作品的权利归属,机器人致人伤害的责任承担,以及深化智能立法、智能行政、智能司法实践,存在舍本逐末的问题。如果没有“人工智能+法治”作为基础和依托,“人工智能+法律”的发展恐怕只会是混乱的、零散的以及没有方向的。
人工智能法学,尽管形式上与知识产权法学、公司法学等一样,似乎针对的是法学的一个领域,但实则不然。人工智能法学将颠覆传统法学体系,而且很有可能是颠覆绝大部分的法学体系。当代各国的法学体系都是前智能时代的,人们很快就会意识到应用了几百年的法学体系正在迅速落伍,甚至在很多方面成为社会发展的阻碍因素。建立一套与智能时代相适应的法学体系,是人工智能法学的基本任务。本书所作之一般性原理阐释,旨在为中国“人工智能+法学”领域的基础理论发展提供一个进路。
(二)为智能时代的国家治理提供前瞻性解决方案
对一个共同体而言,治理至关重要。它不仅决定共同体的兴衰成败,而且决定共同体中每一位成员的命运沉浮。站在当前的历史时点回头看,战乱、瘟疫、大革命、文艺复兴、宗教革命、民族独立、工业革命、全球化、互联网等,都曾经成为影响当时治理的“最大因素”,当这些因素到来的时候,共同体的治理需要在“最大因素”所形成的“最大趋势”之下进行。而告别已逝的历史向前看,决定未来“最大趋势”的“最大因素”就是智能工具。
当前,传感器、万联网、移动设备、大数据、超级计算、区块链、脑科学等系列智能科学技术在经历一甲子的千锤百炼后,于21世纪初发生聚合与裂变,呈现出加速发展、链式突破、整体推进的格局,标志着智能时代的来临。这项划时代的科技已经开始深刻改变人类社会生活、改变世界,最终改变人。人的改变是最根本的以及最终极的改变,当承载着生物科技、信息科技、超级计算科技等智能科技的工具常态化地内嵌或者穿戴在人体上,当人与智慧工具长期共融共生,当人的机器化与机器的生命化的进程从泾渭分明到合二为一,那么人将成为事实上的“人机合体”这一“新物种”。
相对于人自身这个“内体”而言,工具可以视为人的“外体”,人类进化主要体现在也取决于“外体”的进化。根据协同进化定律,基于人进化为“人机合体”这一“新物种”,人所在的环境转变为数字生态,人所掌握的工具升级为智能工具,与“新物种”、新环境、新工具相适应的新国家形态,即智慧国家,正在形成。智慧国家是把智能工具内嵌到国家治理活动当中,实现国家治理与智能工具深度融合,从而具有较高国家治商水平的国家形态。探寻在智慧国家形态下,国家该如何治理,法律会如何运行,法治将如何演化,是本书所要完成的一个基本任务。
(三)为中国的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可靠的评测体系
当前,我国在政治法律领域最为核心的命题是国家治理现代化。以往我国提出“四个现代化”,现在更强调国家治理现代化,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国家其他方面现代化的基石。
党的十九大报告对国家治理现代化进行了进程管理,提出:
第一个阶段,从二〇二〇年到二〇三五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到那时,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将大幅跃升,跻身创新型国家前列;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社会文明程度达到新的高度,国家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中华文化影响更加广泛深入;人民生活更为宽裕,中等收入群体比例明显提高,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显著缩小,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现代社会治理格局基本形成,社会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
第二个阶段,从二〇三五年到本世纪中叶,在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到那时,我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将全面提升,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为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领先的国家,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我国人民将享有更加幸福安康的生活,中华民族将以更加昂扬的姿态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明确:
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总的战略安排是分两步走:从二〇二〇年到二〇三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从二〇三五年到本世纪中叶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到二〇三五年,我国发展的总体目标是: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综合国力大幅跃升,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迈上新的大台阶,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进入创新型国家前列;建成现代化经济体系,形成新发展格局,基本实现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更加健全,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成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文化强国、体育强国、健康中国,国家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更加幸福美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再上新台阶,中等收入群体比重明显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社会保持长期稳定,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全面加强,基本实现国防和军队现代化。
在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基础上,我们要继续奋斗,到本世纪中叶,把我国建设成为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领先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由此可见,从现在开始到21世纪中叶,中国将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但其中最核心的变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2035年前“基本实现”,在21世纪中叶“全面实现”。但能否“基本实现”,进而“全面实现”,均不应采取“谁声音大谁说了算”的任性方式或者“糊弄过去了事”的模糊策略,而应客观地、量化地从而有说服力地完成这一任务。而这亟须对我国的国家治理情况进行时间上的纵向测评,也需要进行空间上的横向测评。纵向测评是拿自己的今天和自己的昨天比,横向测评是与其他国家相比。这就需要一套非常科学的评测体系。本书的任务之三就是提出一套科学、可行的评测体系,服务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伟业,也为世界其他国家实现治理现代化提供参考。
(四)探讨共产主义社会在智能时代实现的可能路径
智能科技是一种颠覆性技术,它提供的可能路径,是我们无法假设和限定的。然而,通过管窥智能时代的样貌,可以发现其中蕴含了我们理想中的共产主义社会的一些基本要素。
首先是物质极大丰富。“马尔萨斯陷阱”说的是,在农业时代,食物呈算术级数(2,4,6,8,……)增加,人口呈几何级数(2,4,8,16,……)增长,二者不适应导致的结果就是周期性的土地危机和流民浪潮。但是,“马尔萨斯陷阱”在人类社会进入工业时代后就已经终结,物质匮乏的状态不应该在现代人类社会存在和持续,我们所看到的世界各地仍然存在贫富不均的状态,不过是因为国家治理者左右了、阻碍了或者加速了物质丰富的进程而已。实际上,物质极大丰富,在技术层面早已可以实现。
其次是生产资料公有。生产资料公有在农牧业社会和工商业社会被证明是效度较低的选择,但是,在智能时代则不然。于智能时代,数据是生产资料,算法是生产力。数据和算法,与传统的生产资料和生产力形态和特性截然不同。对传统的生产资料和生产力而言,一方的占有意味着其他人的失去。对数据和算法而言,共享之后价值不减反增。也就是说,数据和算法,天然地适应公有制。
再次是高度自治。人机深度交互所造就的人机合体、人机共生状态,是人的高级形态。此时的人有能力把自己的命运握在自己的手中,而不需要“由天”或者托付于政治家或者精英手中。
复次是国家不再。国家不再,是马克思基于对无产阶级生存境遇的关照和对人类政治命运的终极关怀,提出和论证的一个扬弃虚幻共同体、超越政治解放和克服市民社会的超政治的社会理想。恩格斯指出:“阶级不可避免地要消失,正如它们从前不可避免地产生一样。随着阶级的消失,国家也不可避免地要消失。在生产者自由平等的联合体的基础上按新方式来组织生产的社会,将把全部国家机器放到它应该去的地方,即放到古物陈列馆去,同纺车和青铜斧陈列在一起。”[2]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绝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只要我们承认了这个学说的前提,就无法抗拒它的结论,就必然要承认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消失,国家终会消亡。出于对历史演化经验的回顾以及对现实需要的考量,人们对马克思所说的不需要国家的状态是很难理解和接受的。但我们假想,在未来没有了阶级对抗,并且社会高度自治,包括决策、执行、监督等在内的各项共同体职能可以不再以官僚制形式存在,而是假以平台;行使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的人也不予固定,共同体中每一位成员都依据其禀赋和资源取得相应的担任公职的资格,而各平台根据预设的规则随机选择担任公职的人员;此时,理论上,每一个人事实上都是共同体成员的全息结构,成员和共同体之间是同构的,用一句有温度的话来说,“每个人都是整个国家”;那么,传统意义上的国家也就不再需要了。当然,如果把这个终点视作另一个征途的起点,亦未尝不可。
最后是法律隐退。简单地说,法律隐退的方式是以代码形式存在。传统法律是以成文法、判例法的形式存在的。这是前智能时代的法律。在智能时代,法律得以以代码形式隐匿在自动运转的共同体当中。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种状态,我们举例子作一说明。法律教学中经常会讨论“电车难题”,即假设一辆有轨电车失去控制,司机看见前方的轨道上有五个人,如果直行这五个人必然会被撞死。当然司机也可以将电车转向,开到另一条岔道上,这样只会撞死一个人。那么司机是否应当把电车开到人少的轨道上,撞死一个人,而不是五个人?这个问题,在传统法律领域基本上是作为一个思想实验而存在的,如果真的发生了这个情况,那么只能根据届时施行的法律权衡出一个结果。至于电车司机是否有罪,就如同“薛定谔的猫”一样,不到作出最终判决是不知道的。但在智能时代,该电车无人驾驶,对前述情况必须事先确定一个规则,以代码形式进行编程,以便电车根据该程序运行。此时的法律,可以说是隐退,也可以说是消亡,当然也可以说是以另一种形式存在。
综上所述,共产主义的一些基本要素在智能时代是能够出现的。至于这个状态是否就是我们理想中的共产主义社会,这是一个非常重大的课题,需要认真对待和审慎研究。
二、动因
之所以研究这个主题,是基于笔者的“一个观察”、“一点忧虑”和“一份期待”。
(一)一个观察
“一个观察”即“名不副实的民主+含量不足的法治”。
近现代世界各国基本上以民主和法治立国。但就民主而言,西方几百年的民主实践证明,在西方民主制度下,权柄被把持在政治家和社会精英手中而不是人民手中,民主徒有虚名而已。也就是说,于理念、制度乃至法律上都是权力所有者的人民事实上并未掌控权力反而于其下受其治,于理念、制度乃至法律上都是平等关系的人们事实上形成的却是人与人的纵向压制关系,于理念、制度乃至法律上都是人民公仆的人事实上主宰着“主人”的命运,于理念、制度乃至法律上都是自由人的人类事实上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条横亘于“知”与“行”之间的巨大鸿沟,这种理想与现实之间的无力挣扎,这种目标与结果之间的实际反差,就是人类社会正在遭遇的不同程度的治理悖论。治理悖论是人类社会迷失的总根源以及最大的危机所在。
就法治而言,由于人类始终无法摆脱、克服、剔除人的因素,西方各国所实行的法治莫不是力不从心和含量不足的法治。法治试图以法律体现人民的意志,但事实上并没有真正体现人民的意志,民意失真问题已经导致西方国家的大部分公民对选举提不起热情。法治试图通过法律控制权力,但权力反过来通过“借壳”法律,以及法律对社会生产生活的全面干预,得以在最广泛的范围内和最具体的细微处延伸,以往不便触及、不好干涉的领地也有了进入的理由和通道,从而实现了权力的无处不在。因此,说到底,法律征服权力往往只是西方政治的表象,其实质是权力征用了现代法律技术,并且变得更加强大。诚然,法治离不开人的因素,但如果不能克服人所固有的局限性,那么所谓的法治就是打了折扣的、力不从心的甚至是虚情假意的法治。
(二)一点忧虑
“一点忧虑”即“国家利维坦2.0版+自由主义的灭顶之灾”。
在政治法律哲学领域,始终存在国家主义和自由主义两条宏脉。近现代以来,自由主义崛起,并逐渐获得了压倒性的优势地位。自由和权利在这个时代,已经成为宗教般的存在,相应地,威权是被唾弃和讨伐的对象。但是,这种情况,随着智能工具的深度应用,正在悄然发生变化。美国乔治城大学隐私与技术中心发布调查报告,表明美国入境和海关执法局建立监控系统,绕过法律近乎全息监控着美国公民。其所建的监控系统,耗资近30亿美元,覆盖美国75%的成年人、50个州和地区超过2.18亿用户。美国政府有关部门一直利用先进的网络监控技术,长时间、无差别、无底线地监控民众。[3]实际上,不只美国,现代科技的发展,让每个国家都有了这种能力。可以说,生活在当代社会的每一个人在国家面前几乎都是透明的。隐私不在,自由何存?国家这个传统上被视作“利维坦”的怪兽如虎添翼,进入它的升级版状态。如从善,宛如神明;如作恶,则甚于魔鬼。站在十字路口,去往何处,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在国家利维坦升级到“2.0版”后,自由主义的压倒性优势不再,反而存在灭顶之灾的可能性。我们应当心存一点忧虑——于智能时代,自由主义将何去何从?
(三)一份期待
“一份期待”即“自主+互利+智能=?”。如图0-1所示。

图0-1 “自主+互利+智能=?”
天工化物,物竞天择。人类于万物之中崛起,仰仗的可不是对环境的“适应力”,而是“改变力”。所以,尽管斯蒂芬·威廉·霍金等大师不厌其烦地警告我们,人类或被人工智能所终结,但我们仍需相信,人类有能力把握自己的命运,让这个世界变得更好。
所以,本书将目光投向了自主互利视角。自主互利视角,指的是超越传统的政治体系,以自主、互利、智能三大基石重构人类政治共同体的结构与体系。其中,自主是对民主的扬弃和优化,互利是自主的实现机制,智能是自主的实现技术。治理悖论,是由人类自己所发展出来的一系列“常识”和“定律”所构筑的。国家治理悖论的解悖,需要在传统过时的“威权解”、现代流行的“契约解”之外,找到第三条道路,即智能与互利基础上的“自主解”。
自主为人机共生政制提供了正当性,互利为人机共生政制提供了科学性,智能为人机共生政制提供了可能性。当前,包括万联网、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机器人、人工智能在内的智能工具展现出了颠覆性力量,这是工具层面的改变。随着社会数据化以及数据社会化的加速迭代,数字化生态环境正在形成,这是环境的改变。而随着人机交互的加强,人机合体、人机共生成为常态,人将成为拥有人脑加电脑以及人力加机械力的超人,这是人的改变。工具、人和环境的变革,将在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同时全面、快速、深入地冲击人类的生产关系和组织结构,改变政治共同体的运行模式和治理方式。
我们期待,通过“自主+互利+智能”,人类得以迎来一个更加美好的时代,但这需要我们行动起来,作出一些改变,从而掌控发展趋势。
三、方法
一项研究,过程是否有效、结论是否有用,往往取决于方法。本项研究所遵循的,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提供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特别是将马克思关于社会形态三阶段的理论作为最直接的圭臬。
马克思指出:“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个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4]
如表0-1所示,马克思关于社会形态三阶段的理论是本项研究的“地基”,在此基础上构建起本书整体理论体系的“大厦”。位于“大厦”第一层的是手工工具形态和以人的依赖性为标志的社会,与该形态相对应的是人类的时代、君主政体、以法治国,以法治国是非法治;位于“大厦”第二层的是机器工具形态和以人的独立性为标志的社会,与该形态相对应的是人民的时代、民主政体、据法治国,据法治国是准法治;位于“大厦”第三层的是智能工具和以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性为标志的社会,与该形态相对应的是人的时代、自主政体、由法治国,由法治国是真法治。
表0-1 法治的三种形态及其与工具形态的对应关系

总之,在人机共生条件下,把自主作为观念基石,把互利作为机制基石,把智能作为技术基石,以三大基石重构人类政治共同体,可以破解人类欲通过良治做自己命运的主人却终不可得的治理悖论,从而实现每一个人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以及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1] 比如西南政法大学2017年在全国率先成立“人工智能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2021年发布“人工智能法学”课程体系,总计100讲,内容包括“人工智能”、“数字货币”、“无人驾驶”、“区块链”、“人脸识别”、“AI与知识产权”、“量化交易”、“算法控制”、“计算机量刑”和“机器人律师”等系列人工智能热点法律问题。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74.
[3] 以上资料来源于2022年7月25日外交部发言人赵立坚的发言,孙楠.美大学曝光美政府部门近乎全息监控美国公民[EB/OL].(2022-07-26)[2023-02-12]. http://www.banyuetan.org/yw/detail/20220726/1000200033137441658799190362964513_1.html.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