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关联参见
《监察法》第45条;《公务员法》第57条、第62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6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6条;《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7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29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