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全流程运作实务:核心要点图解与疑难问题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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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纳入预算的条件

2015年4月7日,财政部下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金〔2015〕21号)第5条规定,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结论分为“通过论证”和“未通过论证”。“通过论证”的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编制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时,将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纳入预算统筹安排。“未通过论证”的项目,则不宜采用PPP模式;第28条规定,“通过论证”且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的PPP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其列入PPP项目目录,并在编制中期财政规划时,将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纳入预算统筹安排;第25条规定,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确定具体比例,并报财政部备案,同时对外公布。

综上所述,如果需要将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纳入预算统筹安排的,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其一,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其二,由各级财政部门将其列入PPP项目目录,并纳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其三,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其四,地方政府应当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将与PPP项目相关的财政支出依法纳入年度预算草案编制中,年度预算草案应经同级人大审查批准。需要注意的是,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中,储备库中的项目不要求已经通过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只有执行库中的项目才是已经通过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因此,在考察财政部综合信息平台中的PPP项目是否纳入财政预算时,需要纳入执行库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