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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政预算的周期与PPP项目期限不相匹配的问题
如前所述,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的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每年一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需要编制地方三年中期财政规划,而省级以下地方财政部门没有强制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的要求。但是,PPP项目周期通常为10年以上,由此,财政预算的周期与PPP项目期限存在不相匹配的问题。
此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目前的预算管理制度与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制度。在上述制度未进行根本性改革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可以在PPP项目合同及其相关文件中明确约定项目实施机构应当保障将PPP项目相关的财政支出责任纳入财政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的义务并就此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在PPP项目的实际推进过程中,社会资本方可以在每个年度及时了解政府财政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的编制情况,并跟踪PPP项目是否已经纳入了财政预算与中期财政规划。如果发现PPP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未按照之前的约定纳入财政预算或者中期财政规划的,可以向项目实施机构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