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革命时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主体塑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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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

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主体在中央组织层级中的核心形态,它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核心主体中的领袖核心部分在党组织领导层级内的核心形态。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是直接指导中央政治局工作的重要机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核心主体地位在党内的核心组织表现。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是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在中央政治局基础上选举产生的,向中央政治局负责并报告工作,并负责实际指导中央政治局的各项工作。主要包括:根据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涉及全局工作的方针政策性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提交中央政治局审议;负责中央政治局制定的方针政策的组织实施和对其他中央机构提出的政策性问题做出决策,审议并向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党政重要人事安排;处理重大突发性事件等,这也就成为党的组织领导体系中最为核心的领导者组织,是指导党的一切工作的核心代表。

第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委员是从中央政治局中进一步选拔出来的代表,他们实际上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主体核心领袖在核心组织层级中的体现。他们的领导实践不仅能在一定的地域内、领域内、部门内得到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广泛认可,更能得到全党和广大群众的普遍支持,也是各方面的最先进的代表。他们不仅要求担任过中央领导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也要有在中央的主要领导岗位上经过长期的锻炼和考验的经历,还要在这种长期的领导实践中凭借其超高的领导才能、思维视野、理论胆识和实践能力等,在带领人民群众进行伟大的实践中取得重大成就。尽管说,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成员比中央政治局在人数上进一步缩减,但他们在实际的领导工作中却是更加表现在对全党的战略性、规律性、思想性和方向性问题的核心引领上,对全党的走向以及中国未来的发展走向都占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其中,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中产生,他本身就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主体核心的代表。

第三,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核心主体中的核心层级的基本组织形态。一方面,中央政治局常务会员会作为中央政治局的指导机关,是以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名义向中央政治局会议报告工作,执行中央政治局会议的一切工作方针、训令和指示的,并要定期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以接受中央政治局对自己一切工作的审查、批准与监督。另一方面,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对中央政治局的各项工作的领导,包括总书记在内的常务委员会的每个委员,都需要在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集体工作,其各项活动都要依照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和指示来进行,都要接受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因此,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委员,始终依托于这个核心组织层级,受组织的监督,并以组织集体的形态表现出来。

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核心主体在党内组织上的核心形态表现,是在中央政治局基础之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领导核心。在党的五大上,首次设立了中央政治局并成立了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正式规定“中央政治局互推若干人组织中央常务委员会处理党的日常事务”[33]。在随后召开的五届一中全会上,从政治局正式委员中选出陈独秀、张国焘、蔡和森组成中央常务委员会,陈独秀当选为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实际构成了以陈独秀为首的中央领导集体,这是符合当时的历史条件和革命发展情况的,反映了全党的普遍意志。但由于陈独秀犯了右倾机会主义的错误,使党及其领导的革命遭到重大挫折。党的六大以来,改组后的党中央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并未真正形成比较稳定的、有能力的、坚强的领导核心,毛泽东等实际真正代表全党普遍意志和中国革命正确方向的主要领导也并未被选入核心组织之中。直到遵义会议后,随着在全党建立起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央领导集体,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制度才逐渐恢复正常,重新步入正轨。在其后的一个时期内,中央书记处主要代替并相当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来进行领导工作。1937年12月25日,党中央通过了《中共中央书记处工作规则和纪律草案》,明确指出“书记处的任务是办理中央委员会之组织性质和执行性质的日常工作,准备政治局会议须讨论的问题,并负责召集政治局会议”[34],并规定书记处要每3日开会一次,集体地解决中央的日常工作和处理答复各党部的问题,这就在实际上初步明确了中央书记处拥有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职能分工。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刘少奇在关于《党规党法的报告》中对中央书记处这种领导模式予以了实际说明,他指出“现可把常委会改为书记处,其职权是负责解决政治上……的一切日常性质的事情,召集政治局会议,但须执行政治局的决定,在未开政治局会议前,书记处有权解决一切问题,且得以中央名义发表文件”[35]。刘少奇的报告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予以通过,其相关意见在《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中得以进一步确认。但中央书记处制度自党的六届五中全会设立以后,直到党的七大上才被写入党章。在七大的党章中,实际规定了中央书记处是在中央政治局决议之下处理中央日常工作的机构,确定了中央领导机关实行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书记处的四级领导体制,中央书记处就此在党组织领导制度中被沿用了下来。党的七大上选举毛泽东为中央委员会主席兼中央政治局主席、中央书记处主席,形成了毛泽东、朱德、刘少奇、周恩来、任弼时五大书记,实际上在当时组成了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并承担起了相应的职责和使命,标志着以毛泽东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的正式形成。

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核心主体在中央组织中的核心形态表现,其核心地位的生成和作用的发挥都是依托在这个组织基础之上的。其组成人员只有存在于中央政治局的组织平台中,才可能进一步成长为核心组织中的成员,因而正确处理好中央政治局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关系以及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人员的选拔、培养和作用发挥等问题,则是进一步加强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建设的重要方面。

第一,要处理好中央政治局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人才建设关系。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是从中央政治局中进一步选拔出来的领袖代表,其个人发展的情况直接关系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组织的建设和作用的发挥。因而,要做好中央政治局委员的选拔和训练工作,对于那些已经进入中央政治局的杰出代表,学会将其中具有成为核心成员潜力的或已在实际的领导工作中具备相当方面的条件和素养的委员选拔上来、进行进一步的训练和培养,发挥好中央政治局在组织领导工作中对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的基础作用;也要做好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工作,不断加强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对政治局的指导作用和领导功能的发挥,加强中央政治局委员和政治局常委在组织建设上的有机统一。

第二,要处理好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中核心代表与一般成员的关系。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委员,本身存在着气质、能力、素养、水平、作风、贡献、经历和群众影响等多方面差异,而在核心层级中的个体自然在领导地位上、在实践方向上、在理论创造上就有着核心与非核心等的区别。因此,在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建设中,既要发挥好核心代表对一般成员的引领作用和政治影响,要求一般成员紧紧团结在核心的周围,尊重和服从核心的实际领导,共同维护核心的权威和形象等;同时,核心代表也要充分尊重其他成员的主体地位和作用的发挥,重视其他成员的主张和建议,尊重大多数成员的意见,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民主氛围。

第三,要处理好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集体领导与个人作用发挥的关系。领袖个人是构成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基础,但其成员不是在组织中的简单排列和组合,而是作为由多个领袖个人紧密团结和围绕在核心周围而共同形成的组织有机体,是以集体的形式存在着的。其个人主体地位的实现和作用的发挥,都是在这个组织中实现的,任何个人都不能脱离这个组织集合而单独存在,或单独代表和承载组织的全部功能。它是在民主集中制原则指导下,进行集体领导、集体承担责任、集体做出决定、集体发挥作用的,其对外产生的核心影响也是以集体组织的形态表现出来的,因而任何个人的权威不能大过集体的威信,都要遵从集体领导的原则来发挥个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