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保护规划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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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水资源保护规划水平年与控制指标选取

3.4.1 规划水平年的确定

水资源保护规划水平年的确定,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相关规划协调一致,还需考虑到规划成果的客观性、规划目标的可行性、实施规划的现实性和资料索取的方便程度等方面。水资源保护规划现状水平年应接近编制现状年,规划水平年宜与国民经济计划及国家长远规划的年份尽量一致,增强规划的协调性和有利于规划的实施。规划水平年一般分为近期和远期两个水平年,近期水平年宜5~10年,远期水平年宜10~20年,规划目标、规划措施等应以近期水平年为重点,并兼顾远期水平年。

3.4.2 规划控制指标选取

水资源保护规划控制指标的选取要结合规划流域(区域)的实际情况,既要抓住区域水资源保护的关键问题,满足水资源保护规划的目标要求,又要具备可操作性和可行性。一般情况下,水资源保护规划控制指标包括:控制断面水质目标、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生态基流、敏感生态需水、纵向连通性、地下水开采率等。长江流域内水资源保护规划控制指标的选取,至少应包括控制断面水质目标、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生态基流等,其他指标根据区域实际情况酌情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