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保护规划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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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的依据和基本原则

3.3.1 规划编制依据

(1)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功能区管理办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2)技术规范与标准。主要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89)、《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1992)、《水功能区划分标准》(GB/T 50594—2010)、《地表水资源质量标准》(SL 63—1994)、《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 12941—199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3—1996)、《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水域纳污能力计算规程》(GB/T 25173—2010)、《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规程》(SL 613—2013)、《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范》(SL 201—1997)、《水环境监测规范》(SL 219—98)、《地表水资源质量评价技术规程》(SL 395—2007)、《河湖生态需水评估导则》(试行)(SL/Z 479—2010)、《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技术规程》(SL 204—201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等标准和规范。

(3)相关规划。包括国民经济发展规划、流域综合利用规划、水资源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国土整治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

3.3.2 规划编制原则

(1)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

将流域(区域)内干流、支流、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作为一个大系统,统筹考虑河流上下游、左右岸、地表水与地下水、湖泊水库的不同水域、不同行政区之间,以及远、近期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保护规划的要求。统筹兼顾流域(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协调好流域(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突出以饮用水源地和敏感区水域等为重点的优先保护对象。

(2)全面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

对规划范围内的所有水体均提出规划水平年内所应达到的水资源保护目标。考虑到各地水环境质量现状以及水污染情况的差异,部分污染严重的地区和水域,水污染治理需要一段时间,规划应分阶段提出各功能区水体污染物入河控制量方案,分期削减污染物排放量,逐步实现水功能区水资源保护目标。对于现状水质较好或水体功能要求较高的重点水域,可在近期实现水资源保护目标;对于目前水质较差、水污染治理有一定难度、水体功能要求不太高的水域,可在远期实现水资源保护目标,但在远期规划水平年,所有规划水域均应达到确定的水资源保护目标。

(3)水量、水质、水生态统一规划的原则。

应充分认识水资源的资源属性,统筹水量安全、水质安全和水生态安全,协调水资源保护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发挥水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功能和对水生态安全的保障作用,坚持水量、水质、水生态统一规划,突出规划的支撑性和可操作性。

(4)坚持充分利用现有资料信息的原则。

重视规划的综合调研工作,全面总结分析已有的各种基础资料和科研、规划设计成果,有效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规划工作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