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胭脂獄(許善長)
《胭脂獄》傳奇,《古典戲曲存目彙考》著錄,現存光緒十年(一八八四)碧聲吟館刻本,《傅惜華藏古典戲曲珍本叢刊》第一〇一冊據以影印。
胭脂獄自敍[1]
許善長
余旣成《神山引》八齣,觀者謬加許可。或曰:“子以《隨園詩注》云康熙十五年事,信以爲眞,因有是製。然神仙之說,究屬渺茫。《聊齋》內《胭脂》一則,層折頗多,奇冤超雪,且有施愚山先生一判,膾炙人口,事更徵實,何不譜之?”余唯唯。
歸取蒲《志》,細加尋繹,讀至公討其招供,反覆凝思,拍案曰:“此生冤也!”其冤在何處?並未明言。掩卷代思,恍然有得。宿介假無心之詞,問女家閨闥甚悉,初次踰垣,直達女所,何至二次誤諧翁舍?迷妄如此,前後顯係兩人,以是知其冤也。若毛大者,兇殺之際,已遺繡履於牆下,脫然而去,毫無贓證。非若《釵釧記》之釵釧,在韓時中家,可以計賺;《十五貫》之釵,得於鼠穴,可以智求。設非愚山先生託以神明,加以愚弄,直不能指其實以罪之。甚矣,聽訟之難也!
吳公訊出宿介,釋鄂拘宿,遂成鐵案,共稱神明。其誤在得情則喜,遽曰“宿娼者無良士”、“踰牆者無所不爲”,二語非“莫須有”乎?果再詳思而細審之,當亦有所得。異史氏曰:“棋局消日,紬被放衙”,“嘵嘵者以桎梏靜之”,此輩何足論!如吳公者,尚不能無議,何況其他!因爲《胭脂獄》院本十六首,於《繹供》、《提鞫》二齣,特申明蒲《志》未詳之意旨云。
光緒甲申春日,玉泉樵子自敍。
(《傅惜華藏古典戲曲珍本叢刊》第一〇一冊影印清光緒十年碧聲吟館刻本《胭脂獄》卷首)
[1] 底本無題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