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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分手时,男方有权要求女方返还婚前送给女方的彩礼吗?
案情
徐某和杨某是同村人,两人自由恋爱。杨某不仅人长得漂亮,而且非常善良能干,村里人没有一个不夸赞她的,徐某的父母对这个未来的儿媳妇也是非常满意,一直希望两人尽快结婚。年初,两人确定了结婚的时间,两家的父母也开始为二人的婚礼忙碌起来。婚前,徐某的父母为了让儿子风风光光地娶媳妇,便为杨某家准备了一份丰厚的彩礼。可没想到就在结婚的前一周,两人因为琐事发生争吵,后又升级为双方家庭的打斗,最终二人决定分手。那么,分手时,徐某还可以要回送给杨某家的彩礼吗?
解析
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男女双方婚嫁时,男方通常会给付女方一定数额的彩礼。双方登记结婚后,自然不存在彩礼返还的问题,但是,当双方因为某种原因未能登记结婚时,女方是否应当返还已经收受的彩礼呢?对此,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明确规定,如果婚姻当事人一方给付了另一方彩礼,在以下情况下当事人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在一起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虽然徐某给了杨某一份彩礼,但只是确立了恋爱关系,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杨某家应该是要返还彩礼的,徐某可以向杨某家索要。
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