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妻子有义务在丈夫死亡后对共同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吗?
案情
田某今年45岁,是一位地地道道的农村妇女,没有文化,为人心地善良。但就是这样一位普通的农村妇女却在几个月前遇上了被债主讨债、辱骂的事情,事情还得从田某的丈夫王某在外打工说起。2019年,王某独自一人去城里打工。打工期间,由于自身需要便向工友李某借了5000元钱,并当场写下了欠条,在场的张某作为双方借款的证明人也在该欠条上签了字。2021年3月,王某在工地干活时发生意外当场死亡。田某得知丈夫去世的消息后悲痛不已,可就在田某还沉浸在丈夫去世的痛苦中时,李某找上门来,并拿着当时王某签下的借条要求田某偿还这笔钱。田某面对此事不知如何是好,她不知道自己是否该偿还这笔钱?
解析
本案中,王某与李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发生在王某与田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贷关系明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本案的借款关系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虽然借据是以夫妻一方王某的名义出具,但田某并无证据证实此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同时,田某也无证据证实本案借款关系发生时或发生后,夫妻双方、该笔借款的债权债务人曾有约定该借款属于夫妻某一方的个人债务。而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按照上述规定,该案中的债务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是说,田某应当偿还李某的5000元借款。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六条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