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节 系统关系
在我们的诗学研究中,可以看到两种现象,一种是在诗歌、文学、艺术以及其他学科,凡是出现“诗学”的地方,便要寻找相同的外延和内涵;另一种是看到了“诗学”在不同领域、不同语境以及不同上下文中的语义相对性,干脆否认了诗学比较中有共性的存在。
“如果词的任务是在表现预先规定的概念,那么,不管在哪种语言里,每个词都会有完全相对等的意义;可是情况并不是这样。”“我们说价值与概念相当,言外之意是指后者纯粹是表示差别的,它们不是积极地由它们的内容,而是消极地由它们跟系统中其他要素的关系确定的。”[9]在这里,索绪尔指出,一个词语在一种语言中的价值,是由系统中其他词语的价值所决定的。那么,一个术语在学科中的含义,也是由此学科内其他术语所构成的系统所限定的。所以,在不同学科的不同术语系统内,尽管在汉语中相同发音且写法也相同的“诗学”这一词语,其含义便是由围绕着它的其他要素所决定的。学科不同,系统也便不同,随着“对立面”的改变,它的含义也便相应改变。如在诗歌理论中,把“诗学”与“诗话”对立并举,那便是强调诗学的系统性和理论性,以别于诗话的片断、驳杂和感性。在法学理论中,把“法律”与“诗学”相连,便是在法学理论原有的逻辑、理性的体系中楔入情感的人性的一面,由工具理性向人文感性倾斜。
索绪尔还指出,证明一个价值能够存在的因素有二:(1)能够与一定数量的物相交换,例如面包;(2)能相当于某种币值的一定货币,如多少法郎或美元。“同样,一个词可以跟某种不同的东西即观念交换;也可以跟某种同性质的东西即另一个词相比。因此,我们只看到词能跟某个概念‘交换’,即看到它具有某种意义,还不能确定它的价值:我们还必须把它跟类似的价值,跟其他可能与它相对立的词比较。我们要借助于在它之外的东西才能真正确定它的内容。”[10]这就是说,“诗学”到底是什么,并不取决于它本身,而是由它周围的其他词语所决定的。
在同一种语言内部,所有表达相邻近的观念的词都是互相限制着的。同义词如法语的redouter“恐惧”,craindre“畏惧”,avoir peur“害怕”,只是由于它们的对立才各有自己的价值。假如redouter不存在,那么,它的全部内容就要转到它的竞争者方面去。反过来,也有一些要素是因为同其他要素发生接触而丰富起来的。[11]
让我们来看看“诗学”周围的词语。我们可以把簇拥在“诗学”周围的词语,粗略地分成三圈。最小的一圈应该是“文学理论”“文学语言学”和“文学写作”;然后是“文学批评”“文学史”“艺术理论”“语言学”和“写作学”;最外围的应该是“美学”“历史学”“心理学”“社会学”“文化学”等。它们或远或近地聚集在“诗学”周围。比“诗学”更抽象的,有文学理论、美学;更实证的,有文学批评,文学写作;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有文学语言学、文学心理学;更远一点距离的,便是普通语言学和普通心理学等。在其中增加一个词语或减少一个词语,都会引起相应词语意义的变化。如一度非常热络的“文艺美学”,它要在其中插足,就必得在文学理论、艺术理论和美学中“跑马占地”,分享或共享诗学的某些地盘;如认可了“音乐诗学”“舞蹈诗学”“绘画诗学”的存在,那就等于把“诗学”推到了它们的上位,在共属“诗学”的小系统中,既然已有了音乐诗学、舞蹈诗学、绘画诗学等,似乎就还应该有个“文学诗学”。之所以没有出现这么别扭的叫法,完全得益于人们早就习惯了的汉语的弹性,在广狭含义悬殊的情况下也可使用同一词语。小则聚焦于内圈的核心,即文学理论、文学语言学和文学写作的某个结合处;大则普照于外圈的方方面面,如历史诗学、社会诗学、文化诗学等,人们都可把它们叫作“诗学”。
这就很好地解释了为什么在我们的诗学研究中,有不少人在诗歌、文学、艺术以及其他学科凡是出现“诗学”的地方便要寻找相同的外延和内涵而终究不得的原因:此“诗学”原本就不同于彼“诗学”;而另外一些人看到了“诗学”在不同领域、不同语境以及不同上下文中的语义相对性,也就干脆否认了诗学比较中有共性的存在,而导致的负面结果便是:什么都是诗学,什么又都不是诗学。
我们认为,找不到相同的外延和内涵,并不能否认这些各有所指的诗学中所具共性的存在。前文提到的“创造性想象”,就是它的内核。但作为诗学,还应该有几条可以展开的维度,以穿越它如今颇为宽广的领地。聚焦于最紧内圈的核心,在文学理论、文学语言学和文学写作的相互结合处,是创作性想象安营扎寨的地方。其实瓦莱里早在近百年前就已一语道破:“诗学,或者不如称之为创作学”[12];“创作学的学科对象不是艺术家,只是在他们和作品格斗之间,将他和作品相联结的动力关系”。[13]
帕斯伦把瓦莱里的观点继续向前推:
“创作学”以按照事实,阐明创造性、自发性、创造性努力、灵感、表现、依据作品而获得的解放、影响、借用、艺术系统、引用、剽窃、临摹、制作、未完成、开放的作品、偶然性、反艺术等词语的意义为目标。以精确的事实为基础加以研究的“创作学”,以一般的创建活动,尤其是有关艺术领域中的创建活动的规范性反省中获得的认识为基础,结果,创作学被定义为“有关作品的各项指标和创建作品的各种作用的规范学”。
他还指出,创作学的规范性和美学的规范性不同。从某种意义来说,在事物的秩序上,前者先行于后者。[14]
他们的这些论述,呼应着维科的论述,都如指南针指向磁极一样,指向诗学的核心:诗性、创作、想象。循着这一指向,在诗学探索的迷雾中,也许能让我们找到出路。